
3月16日下午,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在京召开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会,组织总局的干部职工认真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关于《物权法》和“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解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毅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显政,总局党组成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德学、孙华山、梁嘉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付建华、王树鹤、彭建勋出席学习会。学习会由王德学主持。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扈纪华副主任,对《物权法》作了专题报告。扈纪华副主任从《物权法》的基本概念、重要意义、基本框架和执法自觉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同时,还对《物权法》中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以及《物权法》所涉及的“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私有财产”、“公共利益”等术语进行了仔细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裴显鼎庭长,作了“关于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裴显鼎庭长主要从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以及犯罪主体的认定、定罪标准、新型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办理案件的处罚原则和量刑情节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认真的讲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机关全体公务员,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副处以上干部,在京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煤炭工业协会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干部和代管协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殷晓波 任伟伟)
|

|

|
|
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毅中出席会议 |
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德学主持会议 |
|

|

|
|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作报告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作报告 |
|

|

|
|
会 |
场 |
|

|

|
|
会 |
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