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金属非金属矿山等
重点领域督查组查出隐患和问题的通知
安委办函〔2008〕1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要求,4月26日至7月25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百日督查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第五督查组,对你省进行了督查。你省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将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狠抓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现将督查中查出的主要隐患和问题印发给你省,并请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现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建立省、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加强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配备应急器材,做到定期维护和保养。
二、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狠下功夫,督促和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加大监控力度,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三、建立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许可部门联合审查制度,增强危险化学品设立安全许可的权威性。严格危险化学品新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防止新建成项目存在安全隐患。
四、积极引导化工企业特别是中小化工企业实施安全技术改造,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对涉及高温、高压及硝化、磺化、氯化、氟化等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要选用安全可靠的测量仪表、联锁保护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大、中型或复杂、危险工艺装置要采用集散控制系统(DCS)和紧急停车系统(ESD)。
五、积极鼓励和引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标准化的考核标准,严把质量关,促使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上得到明显的提高。
请将整改情况于9月30日前反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中查出的部分较大隐患和问题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