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煤矿督查组
查出隐患和问题的通知
安委办函〔2008〕2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煤矿第六督查组于4月27日至7月22日,对你省曲靖、红河、大理、昭通四个市(州)以及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等两个单位所属企业共36个煤矿进行了现场督查,共发现各种隐患和问题529项(其中重大隐患明细表附后)。就此,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曲靖等4个监察分局已分别下达了监察执法指令要求立即整改,其中要求12个煤矿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3个煤矿全矿井停止井下采掘作业进行安全整改。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格隐患排查治理,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请你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针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认真研究,细化措施,明确责任,督促煤矿企业抓紧整改,确保重大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同时,举一反三,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各类煤矿防范重特大事故的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要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度,通过资源整合,改善和优化煤炭生产结构,全面提升煤矿可持续发展水平及安全保障能力。
三、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要统筹规划、积极协调,尽快解决煤矿供电安全问题;积极研究适合于本地区煤层赋存条件的采煤方法,大力推行壁式采煤法,淘汰非正规采煤法;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对无法落实防突措施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坚决予以关闭;在边远矿区,组建符合要求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保证每个矿井发生事故灾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援;加大打击非法开采力度,坚决防止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请将隐患整改情况于9月30日前反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督促整改的重大隐患明细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