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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强化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8/07/04 10:01
稿件来源: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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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许昌禹州市印发并严格落实《中共禹州市委、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采取六个方面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

  一、严格落实行业管理部门责任。市煤炭工业局承担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负责煤炭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指导、安全监管、整顿关闭和驻矿安全监管站建设等;市安全监管局对煤炭行业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能,承担打击煤矿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重点查处煤矿矿井边技改边生产、不技改偷生产和边整顿边生产等违法行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打击超层越界开采、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和无证非法开采等违规违法行为;市煤矿安全生产稽查局负责对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局及产煤乡镇政府履职情况的督导和稽查,重点稽查驻矿安全监管站建设、煤矿隐患纠察队建设、煤矿包保责任制和煤矿联保互查制运行情况等。

  二、落实基层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产煤乡镇对辖区煤矿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各乡镇长要全力抓好煤矿安全管理。从2008年1月1日起,辖区内煤矿2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乡镇长优先予以重用;发生较大死亡事故的,先免职再依法处理。分管副乡镇长必须专职专责,辖区内煤矿2年内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享受正科级待遇;发生死亡事故的,先免职再依法依纪处理。

  三、实行煤矿安全生产分包责任制。市煤炭工业局班子成员和中层及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全部分包煤矿,每月到分包矿井检查指导、服务不少于4次,其中下井检查不少于2次,并出台了具体的考评奖惩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分包煤矿2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和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股级干部,享受副科级待遇;副科级干部享受正科级待遇。分包煤矿1年内没有发生死亡事故和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对分包人奖励3万元。若分包煤矿2年内发生死亡事故,先免职再依法处理。煤矿企业被许昌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查处并通报1次,罚扣包矿人员所包矿井全年奖金的一半,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建立安全生产公示制度。市煤炭工业局每月通过媒体公示煤矿生产或技改状态、技改或复工、竣工验收进度、重大隐患排查整改、煤矿违规违法、整顿、关闭、经济处罚、包保联保等情况以及有关煤矿安全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制度和措施。每季度对全市煤矿的井下工程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对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煤矿产权的,暂扣相关证照,并对煤矿实施停产整顿。对转包以及将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煤矿罚款50万元~200万元,对企业负责人罚款3万元~15万元,并停产(停工)整顿1个月。国土资源局每季度对全市煤矿的采矿权公告1次。

  五、加大对隐患及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凡发现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15种重大安全隐患而不立即上报、停工撤人、认真整改的,对煤矿罚款50万元~200万元,停产(停工)整顿3个月;对煤矿企业负责人罚款3万元~15万元;市煤炭工业局包片领导、包矿人员、乡镇分管副乡镇长、驻矿站站长一律撤职,当班驻矿员一律开除。凡发现煤矿有边技改边生产、边整顿边生产、不技改偷生产行为的,坚决关闭,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安全监管局局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一律撤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市政府拿出100万元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1万元。市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出台并落实涉煤领域预防腐败、惩治腐败的具体实施意见,由专门领导分管、专门人员办案;对煤矿复工验收、竣工验收、重要执法检查等关键环节,纪检、监察、检察等机关抽调专人实行全过程监督。

  六、加快煤矿升级改造。市委、市政府支持取得相关证照、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合法生产或技改,制定并兑现税收、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煤矿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开展二次资源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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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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