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监总协调〔2008〕35号文中提出了2008年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1)生产工艺布局是否合理,危险工序交叉、危险和非危险生产区不分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毕。
(2)工厂围墙、危险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药物粉尘大的制(混)药、装药等工房的排水沟和沉淀池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散落在操作台和地面的药物粉尘是否及时冲洗清理,防雷、防火、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3)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三超一改”)的现象是否已彻底整改。
(4)是否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产品。
(5)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大雷暴雨天气时,是否按规定落实了停产制度。
(6)“一证多厂”或“分包”生产的问题是否已得到整改。
(7)是否建立了烟花爆竹产品及药料流向登记制度和氯酸钾购买、使用登记制度并认真执行。
(8)按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有关标准的要求,重新核定工房危险等级、定员和定量;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的要求,严格控制C级工房的作业人数(28人以下)。
2.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常年经销的零售网点
(1)储存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围墙、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A级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仓库是否存在超量存储,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在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等现象。
(3)库房安全管理、保卫和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是否建立和执行购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验收和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
(4)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过多、安全距离不足和超量储存等现象,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连片经营和超量储存等现象。
3.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下简称“打非”)的责任是否落实,是否明确了“打非”的牵头部门,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收集非法生产信息系统,是否建立并落实了定期排查和定期例会制度,是否及时组织了“打非”活动,当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是否得到了有效遏制。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南方受灾地区要防止恢复供电复产后生产企业出现“三超”问题。
2.在3月底前,完成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工作。
第二时段(5月-9月)
1.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认真落实高温和大雷暴雨天气时停产制度,充分利用高温停产的机会,认真开展工房危险等级、定员、定量核定工作;深入排查隐患,逐项消除、治理隐患,确保在生产旺季到来之前完成已查出隐患的整改工作。
2.抓好北京市用于北京奥运会的烟花生产和供应工作。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检查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否违规使用氯酸钾,是否存在生产工艺布局不合理、“三违”、“三超一改”、“一证多厂”或“分包”等问题,是否按照标准对工房危险等级、定员、定量重新进行了核定。
3.检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仓库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是否建立了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以及零售网点规划和布设是否合理。
4.加大“打非”工作力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认真排查和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