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局长 王双明
陕西是煤炭资源和煤炭生产大省,也是煤炭后开发省份,煤炭工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原煤产量每年增幅达1000万吨以上,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部署和要求,不断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认真落实煤矿安全措施。在煤炭开发规模不断加大、产量稳步提高的情况下,连续三年实现了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的大幅下降,煤矿安全形势总体趋于稳定好转。2007年全省生产煤炭1.72亿吨,发生煤矿事故77起,死亡113人,百万吨死亡率0.657,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死亡人数比国家下达控制指标155人减少42人,比上年减少39人,百吨死亡率比上年下降0.275,煤矿安全工作创我省历史最好水平。我们的主要做法:
一、积极探索安全监管方式,不断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能
一是强化分级监管责任。省政府明确规定,煤矿安全实行分级监管,各级政府是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具体负责;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所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国土资源、监察、公安、电力等部门按各自职能承担相应责任。并且由主管省长与各重点产煤市、县领导直接签订安全责任状。这一措施的实施,把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担子直接压到了各级政府肩上,促使各级政府对安全工作更加重视、抓得更紧、更实。近两年各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安全工作强有力的针对性措施,如榆林市为了预防顶板大面积垮落事故,要求所有煤矿必须安装顶板来压监测系统;铜川市政府挤出编制,成立10人组成的煤矿安全稽查大队;旬邑县由政府出资向所有的煤矿直接派驻安全监督员等。同时各市县在编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不断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全省5个重点产煤市和16个重点产煤县均设立了独立的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了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其它产煤市县都恢复了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是充分发挥经济手段在安全监管中的作用。为了解决单纯采用行政手段对小煤矿安全监管难以到位的问题,省政府明确规定,小煤矿发生事故一次死亡1人,处以50万元罚款,停产整顿1个月;死亡2人,处以100万元罚款,停产整顿3个月;一次死亡3人或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予以关闭。近三年已有4处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小煤矿被关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事故的小煤矿都受到了严厉的经济处罚。这一措施的实施,加大了事故成本,大大提高了小煤矿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在国有煤矿普遍实行了年度风险金抵押制度,年初企业负责人缴纳8-10万元,完成安全控制指标,加倍返还,否则,部分或全部扣减。下一步我们将在国有大矿特别是高瓦斯矿试行矿长任期奖励制度,即按照矿井规模、安全管理难易程度,设置矿长任期安全控制目标和奖金数额,任期内不发生瓦斯及其它死亡事故,兑现奖励。以此促使大矿特别是高瓦斯矿矿长增强安全工作责任心,以改变目前对国有大矿以行政处罚为主的监管方式。
三是实行向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派驻安全监管员制度。为了进一步强化政府对煤矿安全的监管,及时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我们在全省及时推广了旬邑县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经验。以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各产煤市、县(区)政府向所属煤矿(包括在建煤矿)直接派驻安全监督员(每矿不少于2名),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监督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和日常管理由派出市、县(区)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督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费用由派出市、县(区)财政承担。同时明确了安全监督员的六项主要职责和权利。从旬邑的实践看,这项措施的实施,把各级政府对安全的监管直接延伸到了煤矿安全一线,对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突出瓦斯治理措施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我省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十分复杂,在高瓦斯矿区既存在瓦斯突出问题,也有煤、油、气共生矿井;在低瓦斯矿区,一些矿井煤层赋存规律查,局部瓦斯富集,治理难度大。因此瓦斯一直是我省煤矿安全的第一大威胁。2001年以来,我省先后发生了4起重特大瓦斯事故,造成292人死亡,教训极其深刻。为了有效预防瓦斯事故,我们牢固树立了“抓瓦斯治理就是遏制重特大事故”
的理念,不断加大瓦斯治理力度。
一是明确瓦斯治理责任。去年省政府下发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及瓦斯治理工作规定》提出,省、市、县政府分别对所属矿井瓦斯治理工作负监管责任,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瓦斯治理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煤炭企业对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法人代表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是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分管副职负监督检查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瓦斯治理工作负责。这一规定进一步夯实了各级政府、煤矿企业和领导干部对瓦斯治理的责任。
二是不断加大瓦斯抽采力度。根据煤矿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在瓦斯抽采方式上,我们实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凡煤层透气性好、适合地面抽采的矿井一律实行地面抽采,受地形影响地面无法抽采的必须实行井下抽采,凡煤层透气性差,不适合本煤层抽采的开采解放层,增加渗透性,利用高位巷进行抽放。目前,全省28处高、突矿井全部安装了瓦斯抽放系统,7处国有重点煤矿已实现两套瓦斯抽放系统同时运行。全省建成瓦斯抽放系统50套,其中地面抽放系统19套。2007年抽放瓦斯10340万立方米,完成了国家下达指标。有条件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做到了准备一个、抽放一个、开采一个。去年我们还与澳大利亚艾若寰球煤层气开发公司签定了瓦斯地表抽采利用合作协议,启动了彬长矿区瓦斯抽采利用研究工作。
三是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目前我省所属瓦斯生产矿井都安装了瓦斯监测系统,瓦斯灾害严重的矿务局实现了局内集中联网监测,高瓦斯矿井县级联网监测系统基本形成。省政府已批准投资近2000万元正在建设全省煤矿安全信息网络系统。
四是坚持开展瓦斯治理督导工作。在前两年对铜川、韩城矿区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的基础上,去年又将黄陵、彬长矿区纳入瓦斯治理督导范围,抽调12名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现场督导,做到了人员、车辆、经费三落实,省财政给每个现场督导人员每年补助1.2万元,同时赋予瓦斯督导组现场处罚和下达停产指令的权力。2007年督导组现场检查矿井455矿次,查出安全隐患952条,整改938条,整改率98.3%,责令作业面停产12次,对及时消除隐患,有效防止瓦斯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加强小煤矿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小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我省小煤矿数量大,且规模小、安全基础差、开采技术落后、从业人员文化技术素质低,是煤矿安全的“重灾区”,我们在不断加大对小煤矿安全监管力度的同时,把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摆在突出位置。
一是坚决关闭淘汰安全基础差的小煤矿。2005年以来,我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煤矿整顿关闭“三年规划”,3年共关闭小煤矿305处。淘汰了一批产能低、安全基础差的小煤矿。
二是引导小煤矿走科技兴矿之路。我们采取措施积极鼓励小煤矿通过升级改造,提高装备水平和抗灾能力。明确规定,改造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必须采用机械化采掘技术或正规采煤方法,运输、支护必须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近两年我省实施技术改造的矿井12处。同时我们以落实瓦斯治理措施、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为重点,制定了《小煤矿技术指导服务工作方案》,从国有重点煤矿抽调37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5个技术指导服务组,无偿为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帮助和指导小煤矿进行升级改造、消除事故隐患,对提高小煤矿的技术管理水平和预防事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是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近几年来,旬邑县在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方面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如安全违章人员过“五关”(安全业务学习关、亲情互动关、通报警示关、检查认识关和思想政治关)、效益安全工资
“双轨”制、安全责任联保制、“管理强矿”、“科技兴矿”和“人文化管理”等。去年我们对旬邑县的经验进行了认真总结,以省政府名义在旬邑县召开了全省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组织市县政府分管领导、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小煤矿负责人进行现场参观学习,并将旬邑经验编印成册印发给与会代表。同时规定,凡参加矿长资格培训的矿长必须在黑沟或宋家沟煤矿现场实习两天。旬邑县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经验的推广,使不少小煤矿受到了启发,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虽然我们在煤矿安全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国家要求、与兄弟省比较还有差距。我们深知,我省面临的安全形势仍然很严峻,安全监管任务还十分繁重。我们决心按照国家总局要求,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虚心学习兄弟省的经验,更加努力地做好安全工作,为实现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