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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续狠抓煤矿安全这个重中之重,深化瓦斯治理攻坚,持续深入整顿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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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2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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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续狠抓煤矿安全这个重中之重,深化瓦斯治理攻坚,持续深入整顿关闭

  落实煤层气抽采利用各项政策,大力推广示范企业经验,重点抓好大矿,严格执行吨煤抽采指标标准,提高抽采、利用率,推动各类煤矿“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做到抽、掘、采平衡。落实“四位一体”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推广突出煤层先开采保护层、开拓专用巷道进行瓦斯预抽采等区域性防突技术。加强“一通三防”,完善通风系统,加强现场管理,规范完善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和区域联网系统,确保正常运行。积极推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产量监控系统,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员,严防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落实煤矿改进井下基础设施的安全技术措施,推行专用回风井和壁式采煤方法、支护方式改造,所有煤矿都要建立完善井下通讯、压风和防尘供水系统“三条线”。分地区、有重点,落实资金和责任,切实有效地治理煤矿瓦斯、煤尘、透水、火灾、顶板等重大隐患。继续运用年度30亿元的国债资金,带动企业和地方投入约200亿元,加快治理重点煤矿重大隐患和安全技术改造,并对以往年度国债资金扶持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尽快发挥作用。

  巩固发展煤矿整顿关闭成果。支持、督促产煤省份执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落实煤炭工业“十一五”规划,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继续整顿关闭小煤矿,支持引导国有大矿兼并、改造、托管小煤矿。结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审核换发和安全监管监察,及时关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16种小煤矿。规范资源整合,整合煤矿必须停止生产,规范进入技改程序,防止边施工边开采。整合后的矿井要采用先进合规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继续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推动出台开办煤矿资质管理办法,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对中央企业办煤矿、异地办矿和破产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组织进行专项督查。认真落实两个《指导意见》,指导各类煤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总结推广“本质安全型煤矿”试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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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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