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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杜绝“三超一改”、“三违”行为的通知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7/12/05 15:13
稿件来源:
广西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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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几个月以来,我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发生了数起较大以上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8.28”事故,死亡5人,重伤1人;湖南省浏阳市“8.29”事故,死4人,重伤5人;河北省保定市“10.30”事故,死亡6人,伤5人;重庆市秀山县“10.21”事故,死亡17人,失踪2人,受伤15人;湖南省浏阳市“11.10”事故,死亡10人,失踪1人,受伤2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当惨重,教训极为深刻。

  当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和订货旺季,前段时间我区因各种原因停工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为完成订单和全年的产销任务,正在全力投入生产。其中有相当部分的生产企业置安全于不顾,屡次出现“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存在着严重的事故隐患。近日,我区的合浦县瑞丰炮竹厂、博白县九龙烟花炮竹厂的制珠工房又相继发生药物燃爆事故,各造成1人受伤。上述问题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为坚决杜绝“三超一改”、“三违”行为,有效预防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现再次将有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集中主要精力,把杜绝“三超一改”、“三违”行为作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中之重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一)各烟花爆竹驻厂安监员一定要到位,并认真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一是严防企业加班加点赶任务;二是一经发现企业有超人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行为,要立即制止,并迅速报告县级安监部门。

  (二)各级安监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采取紧急、有效的措施和动用必要的手段,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全程监督。对有“三超一改”、“三违”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从重从快进行处罚。

  (三)为从源头上防止企业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要加强“三同时”的监管。对未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桂安监管[2005]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同时”审验的企业,各级安监部门不予其办理行政许可相关手续,并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相关手续补办合格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要针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人员流动性大的情况,加强企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新工人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压药、切引等危险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且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逃避当地安监部门的监管,违反规定进行生产活动。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有A2级建筑物只能单人单栋使用;A3级建筑物只能单人单间使用,每栋同时作业的人员不得超过2人; C级工房定员每人不少于3. 5㎡,每间工房不得超过8人,每栋工房不得超过28人;各工(库)房的存药量要严格按核定的药量进行存放。

  三、时值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采购备货期,各经营企业必须按以下规定储存烟花爆竹:

  (一)严格按核定药量储存烟花爆竹,杜绝超药量储存;

  (二)严格按核定的级别进行存放,C级仓库不得存放A3级仓库的产品;

  (三)不得经营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和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四)从事进出口业务的无仓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要在企业经营的业务范围内,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方式进行运作,不得违反规定在生产企业之间进行运输、中转、临时存放和组柜。

  四、请各市、县安监部门结合《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桂安监管烟爆[2007]12号)的有关要求,立即组织对所有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上述规定的落实情况,并于12月5日前将检查的有关情况书面报自治区安监局。

  请各地级市安监局迅速将此通知传达至各县(市、区)级安监局及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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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任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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