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制定实施2006年度关闭煤矿经济补助政策
为确保重庆市2006年度煤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关闭矿井任务目标,重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2006年度关闭煤矿经济补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确定了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并制定了工作程序,提出了工作要求。
《实施意见》规定,纳入本次补助的矿井是列入2006年度(2006年6月~2007年6月)关闭对象、并已公告的175个煤矿中的永久性关闭矿井和先关闭后整合的矿井。对于矿井的补助标准,《实施意见》规定:对关闭的证照齐全(指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且在2006年内有效的)矿井,按照核定的1万吨/年、2万吨/年和3万吨/年及以上的生产能力分别一次性补助25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对关闭的证照不全的矿井,每缺一证扣减补助金额5万元;对关闭后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实施意见》还规定,对于被列为2006年度永久关闭对象并关闭到位的矿井,要按照采矿权剩余年限的比例退还其已缴的采矿权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