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 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为实现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从现在起,用三年时间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工作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积极与各相关单位配合,协同作战,在制定了新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实现第一阶段关闭145处小煤矿(2005年7月~2006年6月,计划关闭145处)、第二阶段关闭70处小煤矿(2006年6月~2007年6月,计划关闭70处)的基础上,提出了于2007年12月底前提前关闭第三阶段(2007年7月~2008年6月)计划关闭的81处小煤矿,提前完成三阶段的关闭矿井任务的工作要求,有力地促进了我区煤炭工业结构的调整,提升了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实现了我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推动煤矿整顿关闭
针对基层各级干部,特别是县(区)级干部和乡镇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我区积极组织开展对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通过认真深入的学习领会,用讲话精神统一思想,帮助基层同志正确看待和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强调任何时候,局部都必须服从、服务于全局;二是正确看待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小煤矿滥采私挖,破坏浪费有限的资源,祸及子孙后代。靠小煤矿滥采私挖维持的地方经济,得不偿失,后患无穷;三是正确看待和处理关井和稳定的关系。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的存在,造成伤亡事故频繁,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影响社会的稳定。思想认识上与中央、政府的高度统一,进一步坚定了各级干部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有力地推动了全区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分级与属地实行联合执法的原则,各产煤地(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了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定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明确和落实了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责任,把关闭煤矿的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落实到具体矿井;并把整顿关闭小煤矿任务的完成情况,列为对县、乡两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领导进行政绩考核的内容,完不成任务的,要追究责任。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也相继成立了由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的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层层签订责任状,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的局面。确保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精心策划,缜密操作,依法实施关闭
关井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我区注重关闭矿井程序的合法性。在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上都做了详细、周密的安排,确保关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是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专门组织召开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明确由专门处室、专门人员负责。
二是在全区全面开展煤矿整顿关闭的宣传动员工作,大张旗鼓的宣传小煤矿整顿关闭的意义。并利用动员会、现场会宣传国家整顿关闭小煤矿法律法规和政策,利用电视直播昌吉州公开炸毁小煤矿井筒的现场画面,对非法和违法生产的小煤矿造成强大的心理震撼力。
三是在关闭矿井前两个月,提前下发文件征求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对拟关闭矿井的处理意见,对关闭矿井的情况真正做到心中有数,做好基础工作。
四是把关闭矿井工作纳入自治区经济发展整体规划,按照"关小建大改中"的原则,做到即保证全区煤炭市场供求均衡,又确保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落实到位。
五是严格履行关闭矿井程序,依法行政。按《关于新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报告》的进度安排,每次关闭矿井前,首先由规划处提出拟关闭矿井名单,各相关处室上会公开讨论确定关闭矿井名单。关闭矿井名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厅、煤炭工业管理局发文公布,并在主要媒体公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关闭工作的实施。
六是加强督查力度,强化行政执法。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多次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州、市)整顿关闭矿井情况进行巡查、抽查、暗查,在严防关闭矿井在关闭前突击组织生产的同时,对2005年公告关闭的145处矿井、2006年淘汰关闭的70处矿井进行检查,确保关闭矿井关死关实。经督查,公告关闭的215处矿井基本达到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关闭要求。
七是强化工作调度,准确掌握矿井关闭工作情况。自治区制定下发了关闭矿井调查表,由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按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关闭矿井五条标准,对已关闭矿井进行检查验收,如实上报。准确掌握了基层单位矿井关闭情况。同时,制定了关闭矿井进度统计表,要求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按月上报关闭矿井进度和关闭矿井名单,确保按计划完成关闭矿井任务。
四、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落实部门责任
为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我区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明确了各部门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职责。一是明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认定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超层越界、布局不合理、资源接近枯竭、国有煤矿井田内以及资源重叠矿井,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二是明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监察指令,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建议予以关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明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控制新建矿井规模,负责认定违法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予以关闭矿井的建议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四是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五是明确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负责监督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为每位劳动者加入工伤保险,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严禁妇女从事井下作业。六是明确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矿井的火工用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七是明确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决定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地方供电部门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八是明确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负责对存在非法开采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县、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细化工作方案,严格组织实施
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布置,各产煤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比较具体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方案明确了关井范围、标准和政策措施,而且普遍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如关井压产领导小组例会制度、调度汇报制度、奖惩考核制度、举报制度等。通过建立整顿关闭定期报告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关井进度,加强了对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通过建立关井压产档案制度,全面了解了各类小煤矿的基本情况,实现了动态管理;通过建立奖励举报制度,防范取缔关闭矿井的死灰复燃。从自治区到各产煤市、县基本做到了"关井要有一张图,停产整顿要有一张处罚决定书,取缔关闭要有一张报",整顿关闭工作初步纳入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六、加强安全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本地安全生产实际,在健全制度、创新机制等方面大胆尝试,小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一是在煤炭消费旺季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小煤矿强制实行驻矿安全专职督察员制度。二是各产煤地(州、市)人民政府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各级煤矿监管部门求真务实,严格执法,煤矿整顿关闭真正做到"理直、气壮、腰硬、刀快",该下的停产整顿指令下,该贴的封条贴,以强有力的制裁手段和行政措施,有效制止了非法开采和违法违规生产。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我区煤矿整顿关闭任务。
上述政策措施的实施,扎实有效地推动了我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2006年全区原煤产量达到4299万吨,在满足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煤炭需求的情况下,实现了事故总量、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及百万吨死亡率的下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
下一步,我们根据本次会议的要求,继续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并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结合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进一步加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二)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以整顿关闭为契机,整顿煤矿安全生产秩序。
(三)严格落实规划矿井立项时的关井承诺,在规划矿井建成投产的同时,对承诺关闭的矿井及时实施炸封关闭。
(四)继续落实举报奖励办法,动员社会力量监督已关闭矿井,严防死灰复燃和非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