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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加强政策引导 压减矿井数量 提前完成第三阶段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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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31 14:51
稿件来源:
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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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策引导压减矿井数量 提前完成第三阶段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

  2001年以来,在江西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围绕稳定煤炭产量、保障安全生产、协调煤炭供需三大任务,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不断深化专项整治,通过加强政策引导,严格整顿关闭,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安全投入,稳固安全基础,全省煤炭行业呈现出煤矿数量大幅减少、原煤产量增长、抗灾能力增强、管理水平提高、安全状况好转的良好发展态势。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稳定机构,坚持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从2001年起,我省就坚持将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列为全省八大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首位,全面、深入、持久地开展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为加强对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2001年省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15家厅(局、办、行)参加的"江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全省在清理撤销了102个非常设机构的情况下,保留了省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并进一步调整充实了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单位,成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求各地以行政领导为组长的煤矿安全整治领导与协调工作班子不能撤,职责不能变,继续负责组织、指挥本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今年4月,在新近开展的非常设机构清理工作中,省政府决定继续保留和发挥该机构的作用,推动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走向深入。6年来,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制定出台了一批有关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政策,统筹安排全省上下、各部门之间协调工作,牵头处理了大量历史遗留问题,为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取得实效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全面整顿,理清家底,努力压减矿井数量

  经过1998~2000年的关井压产,我省煤矿矿井数量由5000余处下降到2001年初的1327处。在2001年开始的乡镇煤矿专项整治中,我省按照国务院"四个一律关闭"和省政府有关矿井开采范围不得水平切块、上下重叠的规定,通过严格开展省、市、县、乡"四级验收"和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四证审核",对全省乡镇煤矿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到2002年底乡镇煤矿专项整治全面结束为止,全省只有777处乡镇煤矿经省政府批准并重新换发"四证",其他550处未经省政府批准恢复生产的乡镇煤矿被明确定性为非法煤矿,一律由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关闭。通过整治,我省摸清了煤矿家底,基本消除了煤矿矿界上下重叠现象(即"楼上楼下"划分资源),为下一步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为严格控制矿井总量,省政府下文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对777处矿井以外的各类小煤矿不得发放新的证照,全省一律不再批准市、县、乡镇开办新的煤炭生产企业"。从2001年至今,只批准省煤炭集团公司新建3处矿井;同时,几年来一直不断加大关闭矿井工作力度,到2005年底全省各类矿井总数减少到803处。

  2006年,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及时制定上报了《江西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确定于2007年底以前再关闭55处矿井。截止到2006年末,全省实际完成关闭矿井计划目标40处,完成年度关井任务的133.33%。其中:2006年计划关闭的30处矿井已全部实施关闭;2007年计划关闭的25处矿井已有10处矿井提前实施关闭。到2006年底,全省煤矿矿井总数进一步减少到763处,其中:省煤炭集团公司所辖煤矿40处,市、县属煤矿75处,乡镇煤矿648处。

  目前,2007年关闭矿井计划目标剩余的15处矿井,已有3处实施关闭,其他12处已确定名单,并将于今年6月底以前全部关闭到位。各相关地区和部门已对这些矿井采取了责令停产、加强巡查等监管措施,严防此类矿井在关闭前突击开采造成事故,并拟在正式实施关闭的同时进行公告。届时,我省将提前完成第三阶段关井任务。

  三、政策引导,着力治本,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一是着眼于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办矿标准。2005年5月出台规定,到2007年底现有合法矿井达不到3万吨/年(2006年按照国家要求修正为不含3万吨/年)规模的,有关发证部门不得通过年检;2005年5月,明确规定新办煤矿的采矿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开采规模低瓦斯矿井不小于9万吨/年、高瓦斯矿井不小于15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开办煤矿的资质水平等条件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2005年9月,明确规定乡镇煤矿的采矿权人、现有产权和股东(出资人)组成原则上3年之内不得变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必须是出资额最大的股东(出资人)或最大的股东(出资人)之一;2005年10月,省政府制定印发了《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赣府发〔2005〕18号),其中明确提出"到2010年,全省煤矿矿长、生产安全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煤矿矿长必须具备5年以上煤矿工作经历"。

  二是着眼于防止重特大事故,严格井下现场管理。2005年,在全省实行"不超产、不超标、不超人"的瓦斯治理措施,即"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严禁瓦斯超限生产,实行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0.9%自动报警断电制度;严禁每班下井作业人数超过核定的最高人数";从2005年起,要求所有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并在各产煤地区逐步建立远程安全监控系统;严格行政审批,切实治理水患,规定全省煤矿不得开采受长兴灰岩岩溶水严重威胁的C23等煤层,并督促景德镇市与乐平矿务局共同合作,联合制定了乐平矿区的水患防治方案;规范了煤矿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以及下井人员登记制度。

  三是着眼于打击煤矿非法和违规生产,强化责任追究。2005年10月,公布实施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办法》(省政府令第141号);从2004年底开始,坚持对非法煤矿实行"三不准、一打击",即"不准供应火工产品、不准供应电力、不准安排铁路运输计划,依法严厉打击从事煤矿非法生产的矿主和直接责任人";2006年12月,要求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将近年来依法关闭的煤矿和2006年以来发现的非法煤矿名单登记造册,落实科级以上干部带队分片包干予以监管,实行定期报告制,以杜绝死灰复燃;2007年,由省政法委牵头制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等7厅(院、局、办)联合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矿的暂行规定》(赣公字〔2007〕67号)。

  四是着眼于整顿关闭取得实效,制定规范的操作办法。2006年,省政府及时制定印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4号),省煤炭行业办会同省直12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赣煤行管字〔2006〕118号),推动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按照国家政策健康有序进行。

  四、加大投入,夯实基础,确保煤矿安全水平稳定提升

  近年来,通过狠抓安全投入,强化人才培养,我省煤矿抗灾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2005年和2006年,全省煤矿实际提取维简费和安全技措费两项费用分别达到4.12亿元和5.5亿元;省财政连续两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省属煤矿的安全隐患整治,连续两年安排3个市12个县远程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经费750万元;自2005年秋季开始,在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恢复煤炭相关专业的招生,通过实行优惠招生政策,当年招收采煤专业学生65人,2006年又招收大中专采煤、机电专业学生516人;同时,通过开展全员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了全省煤矿从业人员素质。目前,全省各类煤矿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装备显著改善,煤矿矿长全部持证上岗,煤矿普遍建立了岗位责任制、煤矿矿长带班制和井下人员定额等制度。到2006年底,全省煤矿矿长已有25%达到中专以上学历,煤矿安全管理的队伍和力量显著增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上了新台阶。

  五、单项整治,突破难点,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针对不同阶段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工作难点,从2003年起,我省先后组织开展了市县属煤矿专项整治、市县属和乡镇煤矿顶板事故集中整治、煤矿劳动秩序专项整治以及煤矿矿容矿貌专项整治等多个单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市、县属煤矿原煤产量从2003年的236万吨上升到2006年的298万吨,事故死亡人数从2003年的43人下降到2006年的22人,百万吨死亡率从2003年的18.23下降到2006年的7.38,并且2004~2006年连续3年消灭了特大事故;2006年四季度,全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顶板事故死亡人数占死亡总人数的比例,由前三季度的48%下降为29%;落实了煤矿企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煤矿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以及下井人员登记制度,为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提供了科学依据;市、县属和乡镇煤矿按照安全、可靠、科学的原则,规范开展矿井"一场三室两堂一舍一池一所"(即规范建设工业广场,调度室、会议室和资料室,食堂、澡堂和职工宿舍,饮用和生活用水池,以及厕所)建设,煤矿地面管理脏、乱、差的现状得到初步改善。通过采取以上措施,6年来,在煤矿数量大幅减少的情况下,我省原煤产量稳步提高,从2001年的1519万吨逐年上升到2007年的2732万吨,增长80%。同时,全省煤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基本保持稳定下降趋势,2006年消灭了特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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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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