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经济政策 有效化解矛盾 促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进行
重庆市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
煤炭是重庆市重要的基础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一直占有70%左右的份额,现探明储量30亿吨,保有储量22亿吨。全市8.24万平方公里幅员所辖的40个区县(自治县)中,有31个区县(自治县)产煤,经历年整顿关闭后,现有各类证照齐全煤矿1340个,近30万从业人员。我市煤矿赋存条件差,自然灾害严重,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自然灾害俱全,是全国煤矿事故多发省区之一。全市现有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85对,瓦斯灾害特别严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在2005年以前每年死亡人数都在400人以上。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部署,以整顿促关闭,以关闭促整顿,以整顿关闭保安全。特别是在煤矿关闭工作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结合实际,出台了经济补助政策,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推进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2006年,全市煤矿事故死亡357人,同比减少死亡98人,下降21.54%,创历史最好水平。今年,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1~4月共发生事故76起,死亡91人,同比减少25起、31人,分别下降24.75%和25.41%。全市到目前已连续25个月没有发生特大事故,为历史最长安全周期。
一、领导高度重视,部门审时度势,统一对关闭煤矿实施经济补助的思想
我市历来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高度重视,通过不断攻坚,煤矿总量从1998年以前的4900多个下降到现在的1340个。2006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制定了煤矿关闭三年规划,确定2006年度关闭煤矿175个,2007年度关闭煤矿100个,2008年度关闭煤矿100个,从而将全市煤矿总数控制在1000个以内。但随着整顿关闭工作的不断深入,关井难度越来越大,各地关闭煤矿工作的进度始终不理想。市长王鸿举、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分管副市长周慕冰等领导同志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责成市经委会同重庆煤监局、市安监局、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对煤矿关闭工作进行调研,发现影响全市煤矿关闭工作进展的矛盾突出,主要是涉及关闭煤矿的经济补偿问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国家有对关闭煤矿制定经济补偿措施的要求。国办82号和国务院安办19号文件等文件都明确要求,各产煤省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建立小煤矿退出的有效机制,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配套措施,完善相应的退款、退费制度,同时推荐了北京、广东、山西、内蒙古、成都等省市对关闭煤矿进行经济补偿的做法。为此,各地都希望市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
二是现实要求经济补偿。历经多年整顿关闭,我市小煤矿数量已大幅下降,2006年再度关闭小煤矿,实际上主要是国家进行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我市重点是关闭3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由于全市在2005年及以前已经关闭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证照不齐的煤矿,因此,2006年度将关闭的小煤矿绝大多数是合法矿井,需要经济补偿。
三是被列为关闭的煤矿业主强烈要求经济补偿。煤矿企业在开采前已支付了较大数额的资源费,同时,为提高安全生产条件,近年来,多数煤矿企业加大了安全投入,按国家规定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等证照,还按要求参加了各种安全保险,缴纳了安全风险金。因此,被列为关闭煤矿的业主,普遍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煤矿业主对没有补偿简单关矿形成了强烈的抵触态势,长寿、开县、万州等地甚至出现煤矿业主围攻当地政府,聚众对抗关闭矿井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调查表明,制定出台我市关闭煤矿的经济补助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对于体现以人为本,顺利实施煤矿关闭,维护社会稳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市政府对这一情况高度重视,王鸿举市长和黄奇帆常务副市长当即作出明确表态,对关闭煤矿进行经济补偿,并责成由市经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重庆煤监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并实施了《重庆市2006年度关闭煤矿经济补助实施意见》。同时,市政府安排了近3000万元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二、结合实际,明确对关闭煤矿实施经济补助的对象和标准
对关闭煤矿实施经济补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确定经济补助对象和标准,是确保该工作有据可依的前提。
一是确定补助对象。充分考虑了2005年度及以前已经实施关闭和2007还未实施关闭的实际情况,确定了此次补助的对象是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列为2006年度(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关闭对象,并已公告的175个煤矿中的永久关闭矿井和先关闭后资源整合矿井。
二是确定补助标准。对证照齐全的矿井,以2005年核定矿井生产能力为依据进行经济补助。具体标准是:对核定生产能力为1万吨/年的矿井,一次性补助25万元;对核定生产能力为2万吨/年的矿井,一次性补助40万元;对核定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证照不齐的矿井,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数上,每缺一项扣减补助金额5万元。同时,还对纳入先关闭后资源整合的矿井,一次性补助10万元,以加快关闭和整合工作的进度。各区县政府也按照要求,制定了相应的补助办法。如:长寿区挤出700多万元资金,对4个关闭煤矿予以补偿,确保了被关井矿井全部关闭到位。
三是为充分体现实事求是的原则,市国土资源部门还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关闭煤矿采矿权剩余年限的比例制定了采矿权价款退还的具体办法。
四是为确保关矿工作的顺利实施,市经委、市安监局等负有关闭职责的部门,按照每关闭到位一个矿补助1.5万元的标准,列支了263万元,作为各区县关矿工作经费。
三、严密程序,扎实推进关闭煤矿经济补助工作
为确保关闭煤矿经济补助工作扎实推进,我们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工作程序,明确了相应的工作要求:
一是各产煤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实施煤矿关闭和经济补助工作。当被关闭矿井实施到位,并达到关闭矿井验收标准;整合矿井手续完备,并正式启动整合工作时,方可实施经济补助。
二是各产煤区县政府组织煤炭管理、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列为2006年度关闭对象的煤矿进行清理登记,逐一核实其核定生产能力,确定关闭类型,并填写《重庆市2006年度关闭煤矿经济补助审批表》和《2006年度关闭矿井执行情况表》,报市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为确保各地按期完成煤矿关闭任务,市政府对经济补助的申报截止时间作了明确规定,逾期不再受理审批。这样,既有效把住了煤矿关闭的标准,确保能够关死、关实、关闭到位;又控制了完成任务的时间,加快了整顿关闭工作的进度。
三是建立联合审核机制,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重庆煤监局,按批次集中对各地申报的补助对象和金额进行审批,市财政局按补助标准向各区县(自治县)统一划拨资金。确保了经济补助工作稳妥推进。
四、稳妥实施补助,确保关闭煤矿工作顺利进行
对关闭煤矿实施经济补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金额较大,必须严格要求,周密部署,强化监管。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自始至终都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31个有关闭任务的区县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建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明确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监管部门负总责的工作思路。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实行了市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监察部门实施监督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各产煤区县政府逐级落实责任,全力实施。与此同时,市级部门分片负责,区县、乡镇政府上下联动,一方面强化对关闭煤矿和实施经济补助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化解各方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市政府将175个煤矿关闭任务分别下达给市经委、市安监局和重庆煤监局,由这三个部门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等关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实行分片包矿,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加强对各区县工作的指导。各市级部门、区县政府按照市政府要求,认真实施了对关闭煤矿的"一对一"安全监管工作;全市共派出了19个市级督导组、96个区县工作组、166个乡镇监管组共1000人组成的"一对一"工作组,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加强对关闭过程的监管,确保安全无事故。
对关闭煤矿实施经济补助,有效化解了矛盾,消除了关闭煤矿业主的抵触情绪,促进了煤矿关闭工作稳步推进。关闭之初,由于未出台经济补助政策,只有少数地区关闭了不到全市任务三分之一的煤矿。补助措施出台后,各地关闭进程明显加快,在不到了2个月的时间里,175个关闭任务就提前1个半月圆满完成。2007年4月23日至24日,全国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经验交流会在我市召开,会议期间,国家安监总局李毅中局长专门听取了我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情况的汇报,在肯定我市出台经济政策,有效化解矛盾,促进整顿关闭顺利进行这一工作的同时,对我市下一步的煤矿整顿关闭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毅中局长的指示,我市积极研究制定了下一步工作的具体方案,已确定到2008年底前全市再关闭200个煤矿的目标,并向各产煤区县分解下达了具体的目标任务,提前启动了新一轮的关闭工作,为确保三年规划任务的完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对关闭煤矿实施经济补助,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注重实际、依法行政的精神,也是促进我市煤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关闭煤矿目标实现的重要举措。尽管我们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重庆地处西部山区,有着煤层薄、规模小、基础差、灾害重等特点,加之重庆多数区县地处三峡库区腹地,移民任务重、产业空虚、失业率高等特殊市情,煤矿整顿关闭与全国其他省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总体部署,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深入学习、借鉴各兄弟省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经验,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完善经济补助机制,化解各方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圆满完成煤矿整顿关闭三年规划工作任务,确保实现我市煤矿"产量上规模、管理上台阶、质量达标准、安全创水平"的整顿关闭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