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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0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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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2006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
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

各省(区、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抽采利用目标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6〕579号)要求,现将2006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目标完成情况通报如下。

  一、2006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情况

  据统计,2006年全国共发生煤矿瓦斯事故327起,死亡1319人,同比减少87起、852人,分别下降21%、39.2%。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瓦斯事故126起、死亡591人,同比增加11起、86人,分别增加9.6%、17%;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瓦斯事故26起、死亡490人,同比减少15起、841人,分别降低36.6%、63.2%。

  2006年,煤矿企业没有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瓦斯事故;在全国煤矿减少死亡总人数中,瓦斯事故少死亡人数占71.5%;瓦斯事故死亡人数占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的比例,由2005年的36.6%下降到2006年的27.8%;在各类煤矿事故中,瓦斯事故死亡人数由去年的首位下降至第二位。

  二、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根据发改办能源〔2006〕579号文件,2006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为339起、1523人。实际发生比控制指标减少12起、204人,分别下降3.5%、13.4%。

  (一)北京、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市)没有发生瓦斯事故。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重庆、陕西、新疆等13个省(区、市)瓦斯事故起数控制在指标范围内;北京、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河南、广东、四川、贵州、重庆、陕西、新疆等15个省(区、市)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指标范围内。

  (二)河北、辽宁、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云南、甘肃、青海、宁夏等14个省(区)没有完成瓦斯事故起数控制指标。内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云南、甘肃、青海、宁夏等12个省(区)没有完成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三)与2004年和2005年相比,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重庆、陕西、新疆等19省(市、区)低于前两年瓦斯事故平均死亡人数。吉林、安徽、山东、广西、云南、甘肃、青海、宁夏等8省(区)超过了前两年瓦斯事故平均死亡人数。

  三、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目标完成情况

  根据发改办能源〔2006〕579号文件,2006年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分解到重要产煤省(区、市)目标为36.4亿立方米,利用目标为12.2亿立方米。2006年,全国煤矿瓦斯累计抽采瓦斯32.4亿立方米,利用11.5亿立方米,利用率为35.5%,分别完成预定目标的89.23%和94.87%。

  (一)瓦斯抽采。山西、辽宁、安徽、重庆、贵州等5个省(市)抽采量超过2亿立方米。其中:山西省抽采量近14亿立方米,占全国抽采量的41.82%。河南、黑龙江等2个省瓦斯抽采量超过1亿立方米。河北、吉林、黑龙江、湖南、甘肃、宁夏等6个省(区)完成了全年的瓦斯抽采目标。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江西、河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等12个省(市、区)没有完成抽采目标。

  (二)瓦斯利用。山西、辽宁、重庆等3个省(市)的利用量超过1亿立方米。河北、黑龙江、河南、重庆、甘肃、宁夏等6个省(区、市)完成了瓦斯利用目标。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江西、湖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等12个省(区)没有完成瓦斯利用目标。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2007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文件,认真组织实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以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为目标,以加快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为核心,加大安全技改投入,推进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建设,加快煤层气输送管线建设,推动煤矿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认清形势,扎实抓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2007年是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提出的、国务院确定的"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目标的攻坚年。虽然去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有所下降,但部分地区重大瓦斯事故接连发生,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要进一步认清瓦斯防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把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继续扎实认真、持续不懈地做好新一年的工作,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落实责任,确保实现全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目标。今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监察局、科技部共同印发了《2007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发改能源〔2007〕140号),提出了2007年瓦斯防治目标和8项工作任务。2007年,力争控制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全国煤矿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以上;煤矿瓦斯(煤层气)抽采43亿立方米,利用22亿立方米。要认真贯彻落实《2007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将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抽采利用目标分解到地方和企业,建立健全考核和奖惩制度,确保实现工作目标。

  (三)抓好当前,为实现全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目标起好步。当前正值冬季用煤高峰、煤炭生产销售旺季,又临近春节和"两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时期。2005年与2006年一季度,全国煤矿发生瓦斯特大事故14起、特别重大事故2起,死亡534人,其中2005年2月14日辽宁阜新矿业集团海州立井特别重大事故,死亡214人。要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做好2007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安全责任,排查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监管,落实防治措施,为做好全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附件:

  1.2006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2.2006年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目标完成情况

  

附件一:

2006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地区

瓦斯事故起数

瓦斯事故死亡人数

指标

实际

完成情况(

指标

实际

完成情况(

北京

0

0

0

0

0

0

河北

5

6

1

78

27

-51

山西

20

16

-4

198

136

-62

内蒙古

6

3

-3

29

33

4

辽宁

12

15

3

122

73

-49

吉林

5

4

-1

12

23

11

黑龙江

5

10

5

104

84

-20

江苏

0

0

0

0

0

0

浙江

0

0

0

0

0

0

安徽

2

6

4

5

21

16

福建

5

6

1

9

9

0

江西

9

11

2

33

39

6

山东

1

3

2

3

22

19

河南

8

10

2

110

58

-52

湖北

16

17

1

24

31

7

湖南

48

53

5

131

174

43

广东

7

0

-7

15

0

-15

广西

3

3

0

3

8

5

四川

31

21

-10

79

73

-6

贵州

74

62

-12

241

199

-42

云南

31

34

3

78

115

37

重庆

35

24

-11

89

60

-29

陕西

4

3

-1

99

35

-64

甘肃

5

6

1

9

61

52

青海

0

3

3

0

17

17

宁夏

0

1

1

0

2

2

新疆

7

7

0

54

13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