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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利益链条 实行综合治理

——对近年来事故瞒报恶行难以禁绝的反思


来源: 中国安全生产报 作者: 贾振 杨华 冯淮河 时间: 2007/04/05 10:29
 

  3月28日,北京地铁十号线苏州街车站工地发生塌方,6人被埋,施工方曾试图对外封锁消息。后经证实,施工方为中铁十二局,是一家中央企业。消息传出,令人吃惊。

  近一个时期以来,山西、辽宁、河南等地屡屡传来瞒报事故的消息,引起各界广泛关注。

  瞒报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种恶行,长期以来难以禁绝,为各方深恶痛绝。在人们的印象中,瞒报事故总是只与煤矿事故联系在一起,但事实上,瞒报事故还存在于诸多行业领域,如果得不到坚决打击,这一现象就有滋生蔓延的可能。

  瞒报存在于诸多行业领域,给社会造成深重创伤

  近年来,事故瞒报屡有发生,涉及矿山、交通、建筑、冶炼、电力等诸多行业领域。

  今年3月19日,中国五矿集团二十三冶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冶炼分公司一号高炉,发生4人死亡坠落事故。事故发生后,企业没有上报,后经举报被查实。

  2004年至2006年4月两年多的时间里,陕西省平利县交警大队弄虚作假,有意瞒报交通事故400多起,瞒报死亡人数达50多人。

  2005年11月,北京市顺义建筑工程公司发生多起事故,并进行瞒报。

  2005年5月26日,正在建设中的青海省拉西瓦水电站发生重大事故,6名施工人员作业时突遇岩崩致使坠落死亡。承包工程的中国水电十一局瞒报事故长达40天。

  ……

  瞒报已经对各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瞒报的多样性表现在组织和参与瞒报行为的主体上。

  当前,涉及瞒报事故的主体类型众多,占多数的还是企业。在这些企业中,从企业性质来看,既有非公企业,又有省属国有企业,甚至还有被称为安全生产“国家队”的中央企业。

  被媒体披露的河南济源煤业公司瞒报多起事故的事件,在经过很长时间的调查后终于被查实。该公司为掩盖事故真相,处处设障,不惜花巨款阻止死者家属说真话。近两年,个别中央企业瞒报事故的现象接连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参与和组织瞒报的主体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那就是少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

  去年的山西左云“5·18”矿难发生后,事故煤矿所在地张家场乡党委书记、乡长、乡人大主席团主席等乡干部,帮助矿方瞒报,乡党委书记还安排乡武装部部长组织转移被困矿工家属。

  广西南丹矿难更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件。2001年7月17日,广西南丹龙泉矿业总厂所属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81人死亡。事发后,矿主黎东明最先向县委副书记莫壮龙报告,副县长韦学光也得到报告。县委书记万瑞忠得知情况后,打电话给县长唐毓盛。4人共同商定隐瞒不报。

  透过这些瞒报事件不难看出,正是因为瞒报主体的多样性,使得查处工作变得异常复杂。一些瞒报行为日益呈现集团化、组织化的特点。

  在左云县“5·18”矿难瞒报事件中,记录生产管理和财务状况的电脑资料被全部删除,标明矿工身份的工作牌,被人打破玻璃橱窗后拿走了。

  2005年7月2日,山西宁武县贾家堡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发后,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由县长任总指挥,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任副总指挥的抢险指挥部。后来的事实表明,这个抢险指挥部却成了瞒报指挥部。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前不久在做客人民网接受网友提问时指出,还不能说瞒报现象已成为“家常便饭”,瞒报毕竟是个别的、少数的。但事故瞒报因其性质恶劣,给社会各界带来极深的创伤。

  2002年6月22日,山西省繁峙县发生一起特大金矿爆炸事故。事发后,矿主与县黄金开发领导组副组长张建国等人抛尸灭迹,甚至将尸体焚烧。

  山西省古韩联办煤矿在2001年至2002年间连续发生5起事故,全部瞒报。

  2002年12月2日,山西阳泉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30人死亡。矿长、矿主等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指使殡仪馆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词。在未接到公安机关的火化通知和任何单位死亡证明的情况下,殡仪馆将27具遇难工人尸体火化。

  为了达到瞒报目的,一些瞒报企业甚至勾结黑恶势力,威胁遇难者家属和媒体人员;有的挖空心思,将事故遇难者死因改成“因病致死”;有的勾结医院、殡仪馆等单位悄悄火化,妄图瞒天过海,逃避法律制裁。

  

   一损俱损的利益链条,促成瞒报原始动机

  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发出的通报表明,近期,全国接连发生了多起瞒报事故的事件。今年3月份的情况较为突出,经查实有8起重特大事故瞒报,73人死亡或下落不明。瞒报事件呈现频发势头。

  针对这种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必须要分析瞒报频发的深层次原因。面对事故,企业为什么铤而走险敢于瞒报?地方政府为什么参与瞒报?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在事故统计和上报制度上仍然存在缺陷,瞒报有可能得逞。

  郑功成分析说,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越来越大,考核控制越来越严格。事故对地方政府意味着“一票否决”,对企业意味着赔偿、关停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一系列的麻烦。在这种情况下,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有可能为了政绩和前途,为了社会影响,和企业达成某种默契,对事故采取“压”“瞒”的态度,就是所谓的潜规则。

  而一位业内人士指出,现在瞒报接连发生,不应该把原因归结于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的不断加大、考核控制指标的更加严格。瞒报表面上看起来与追究和考核环节相关,但根本原因是瞒报主体意图逃脱惩处。正因为如此,惟有通过加大对事故瞒报的查处力度,严格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业绩、政绩考核,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瞒报现象,让企业、个体和国家工作人员深知一旦瞒报,将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不敢瞒报。

  山东省日照市安监局局长陈修全认为,主管部门不明确或“天高皇帝远”的企业容易出现瞒报现象。目前发现一种趋势,就是流动性比较大的施工企业,如中央企业或者省属企业在各地的分公司,由于在当地没有主管部门,不能及时了解情况,监管距离比较远,出现瞒报的可能性较大。

  江苏省通州市安监局综合科的杭维民认为,按目前的规定,那些未注册的小企业、非法企业、民房施工等方面发生的事故,不容易进入事故统计范围,应引起关注。

  有关人士认为,参与和组织瞒报的人员广泛,无外乎是因为查处事故直接关系着自身利益。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顾忌“政治影响”,受到各种处分,不敢报;企业逃避承担责任,不愿报;一些事故受害人法律法规观念淡薄,不知向哪儿报;企业用工管理混乱,瞒报查处线索难寻;事故受害人家属与出事方订立“攻守同盟”,民不举官不究,瞒报查处难以深入。这些因素都使得很多人通过瞒报达到逃避惩处的目的,在一些时候就相互勾结起来,组织和参与瞒报。

  同时,还应看到,瞒报现象的接连发生,也暴露出一些监督和约束机制的不完善,给瞒报行为以可乘之机。

  一些医疗卫生机构在没有弄清楚真实死因的情况下,开具了不实的死亡证明;一些殡仪馆在未接到公安机关的火化通知和任何单位开具死亡证明的情况下,将事故遇难人员的尸体火化。

  广西南丹矿难所暴露出的问题极为深刻。这起特大事故如果没有当地一些党政官员的参与,不会被隐瞒半个多月之久。参与这次特大事故瞒报的党政官员,都是握有重权之人。当地一些机关单位及干部个人参与非法开矿,利益所在,使他们非但放弃了如实上报事故的职责,反而站在了瞒报查处工作的对立面。

  陕西省平利县交警大队大队长陈衍平先前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针对两年多来进行的瞒报做法解释说,这是交警系统内部公开的秘密,大家都是这么做的,上面也知道。要完成上级压缩“四项指标”的要求,只能按上级的要求去做,没有如实上报实际死亡人数,不这样做过不了关,影响年终考评。再说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多了,也影响当地政府的形象。正是这样一个执法单位,就是靠着瞒报,不但没有在年终考核中落伍,反而连续两年成为全市的“先进大队”。

  因为各有所图,使得瞒报成为一些人试图逃避惩处的选择,并和相关人员勾结起来,形成瞒报利益链条。这样的链条一经形成,无疑给查处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教训说明,认清瞒报主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是斩断瞒报利益链条的前提,而建立多方面的事故信息渠道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形成高压态势 织就监督大网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针对今年初以来发生的多起恶意隐瞒矿山事故的事件发出通报,重申严肃查处、打击瞒报和逃匿行为。

  人们不难发现,我国对瞒报事故行为的打击力度近年来正不断加大。

  随着《刑法修正案(六)》的颁布,在刑事处罚上对瞒报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根据修正案,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高法、高检作出的《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为震慑瞒报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利剑。

  在行政责任追究方面,我国出台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加大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组织瞒报行为的查处力度。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草案)》,这无疑也为预防和查处瞒报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政策,对举报瞒报行为给予奖励。同时,随着新闻媒体对瞒报事故行为的不断介入,一些重大瞒报事件得以披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瞒报事件不断发生的同时,被查实的瞒报参与者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左云“5·18”矿难中,参与、组织瞒报人员受到严厉的刑事追究;南丹矿难瞒报涉案的数十名政府官员分别受到刑事、党纪、政纪等处罚。

  如何治理瞒报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必须靠刚性的社会制度,在事故统计和上报方面加强对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各个层面责任主体的约束,不留空当,增加瞒报难度,让潜规则无法得逞。

  一是事故统计上报要增强强制力。随着相关法律的修正和出台,国家对瞒报行为打击力度加大了。但安全生产以预防为主,就不能只注重结果问责,忽视过程考核。下一步,须更加重视事前考核和监督上。具体到事故统计上报方面,国家能否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统计上报的时间、标准、内容和渠道进行更加细化的硬性规定。这样更加明确在上报事故信息各个环节的责任,如果发生了瞒报事故,事后追究时也更方便。通过强制规定,增加事故信息的透明度。

  二是要拓展信息渠道。在事故统计和上报上,现在基本上还是靠自我约束,由企业或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既缺乏外界监督,企业和政府获知信息的渠道也太单一。可以向企业派驻安全信息员,信息员有权将企业安全情况直接向安监部门通报。要通过其他配套的制度拓展信息渠道,例如强制工伤制度如果完全推开,就可以增加工伤事故的统计渠道。

  日照市安监局局长陈修全认为,查处和治理瞒报要靠发动社会监督,让更多的群众熟悉事故举报热线。同时,安监部门要和其他部门共享信息,例如和劳动部门共享工伤保险的相关信息,和医院、殡仪馆建立联系,让他们上报接收事故伤亡人员遗体的有关情况等。

  华中科技大学特聘教授孙旭培认为,公开是对付一切丑恶现象最有效的方法,治理瞒报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中国工程院院士洪伯潜、中国矿业大学教授俞启香、重庆煤科分院副院长胡千庭都认为,政府部门得到事故瞒报线索后,反映一定要快,要尽快赶到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最终在全社会形成预防瞒报行为的大气候,是解决瞒报事故现象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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