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从国务院批准成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先后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的政策措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组织开展了多次的专项督查,指导和督促地方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定了一大批指导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决定或意见,在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规划方案、创新监管体制、加大安全投入、开展隐患治理、打击非法生产、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推动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深入开展。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关注下,在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2006年我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促进了我国安全生产形式的稳定好转。2006全国原煤产量达到23.25亿吨,同比增长8.1%,在满足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煤炭需求的情况下,实现了事故总量、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及百万吨死亡率的下降。据统计,与2005年相比,2006年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减少361起、少死亡1192人,分别下降10.9%和20.1%;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同比减少14起、少死亡267人,分别下降29.8%和34.3%;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同比减少5起、少死亡728人,分别下降45.5%和75.8%,杜绝了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别重大恶性事故。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2.041,同比减少0.770、下降27.4%。要特别指出的是,在2006年全国煤矿事故少死亡的1192人中,乡镇煤矿就少死亡953人、占79.9%。
1.初步建立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政策体系。一是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推动了全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研究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进行了转发,将关闭矿井范围由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扩大到关闭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矿井,并明确了16种关闭矿井类型,明确了各部门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职责。三是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进行了转发。进一步明确了矿产资源整合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整合范围和工作安排,提出了4条保障措施。四是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制定了《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将2010年保留10000处小型煤矿控制数量分解到了各省(区、市)。
2.制定了关闭矿井三年规划,明确了各阶段关井任务。各地根据《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的要求,制定了整顿关闭小煤矿规划,确定了三年(2005年8月-2008年6月)关闭9887处小煤矿的目标。其中第一阶段(即2005年8月-2006年6月)计划关闭5026处,实际关闭5931处小煤矿;第二阶段(即2006年7月-2007年6月)计划关闭2652处小煤矿;第三阶段(即2007年7月-2008年6月)计划关闭2209处小煤矿。
3.及时布置,积极落实,完成了8079处矿井关闭任务。为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国办发〔2006〕82号文件下发后,国务院安委会即于10月20日召开全国安全生产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如何贯彻82号文件进行了布置,华建敏国务委员做了重要讲话;国务院安委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还组织了2次大规模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专项督查,分别对8个省(区、市)和12个省(区、市)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督查。安全监管总局在各地公告的关闭矿井名单基础上,又汇总在《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保证了全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开展。截止2007年2月15日,在第一阶段关闭5931处(公告数为5026处)的基础上,又实施关闭了2148处,完成了关井8079处的工作任务。
4.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得到初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是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第二阶段的主要措施之一,针对工作中存在的只停不关、先关闭后整合不落实,整合方案不合理、整合规模达不到要求,一些整合技改矿井边整合边生产以及一些地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相对滞后、个别地区以资产整合代替资源整合这些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7号),明确了资源整合方案的编制、审查批复、组织实施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明确了可纳入和不得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矿井的资源种类。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行了规范。
5.严格措施,控制煤矿建设项目,全面清理了违规建设项目。针对近年来煤矿建设趋热,投资增长过快,产能过剩的矛盾日渐显现等问题,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应对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06〕593号),明确提出了坚持总量调控、关小上大、有进有退、产能置换的原则,要求各地对现有在建项目集中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一律停下来,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发展改革委组织了对新开工煤矿建设项目的清理,并会同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公告了34处违反建设程序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矿井名单。
6.严格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防止小煤矿虚增能力逃避关闭和超能力生产。针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督查中发现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中存在的虚增能力、把关不严等违规操作,导致一些小煤矿逃避关闭的问题。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及时印发了《关于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遏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6〕2659号),要求各地在矿井能力复核工作中从严掌握9条标准、严把核定质量关,对违规操作和不符合规定的复核结果,要坚决予以纠正,重新复核或调整。目前已批复北京等15个省(区、市)和神华、中煤两集团公司的能力核定结果,其中参加2005年核定和2006年复核的煤矿7483处,复核能力下降4634万吨,下降5.92%。
7.推进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定员生产。为强化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对矿井采区作业人数进行了限制。山西、河南、江西、重庆、辽宁等省(市)制定了本地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细则。
8.地方政府制定经济政策,推动整顿关闭工作深入开展。为积极推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地方政府认真研究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经济政策。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筹集10亿元,解决煤矿双回路电源建设问题;北京市要求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并在资金、项目、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各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财政政策,引导小煤矿有序退出市场;重庆市人民政府拿出3200万元用于煤矿关闭的补助,支持地方政府加快煤矿整顿关闭的开展;河北省邯郸市把关闭煤矿工作列为安全生产考核的否决指标,并制定了关闭矿井工作的奖罚办法;四川省成都市制定《关于小煤矿产业结构调整和关井压产工作经费补贴的试行办法》鼓励小煤矿有序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