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县东方一矿3月18日发生瓦斯事故,造成6死15伤的恶果。事故发生后矿主隐瞒不报,而是把死者转移,并私下与死者家属谈好赔付条件,企图“私了”。后被群众举报,事故背后的许多疑点才大白于天下。
值得注意的是,东方一矿是个“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直到事故发生后记者去采访,那块由阜新市煤矿工业生产监察办公室颁发的牌匾还悬挂在该矿办公区大门上,成了一种莫大的讽刺。
这样一个涉嫌违法生产、瞒报事故的煤矿,是怎样成为“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的呢?在追究造成矿难矿主责任的同时,是不是也应该向颁发“样板矿”牌匾的有关部门问责呢?
牌匾是2005年8月颁发的。如果说,这个矿当时确实够得上“样板”,发牌是正常的,那么,从发牌到现在,这中间过去了一年半,其间有关部门是否尽到了督察之责呢?如果说,当初这个矿就不合格,更谈不上“样板”,那么,这块牌匾又是怎么颁发的?谁应该对弄虚作假负责呢?这些问题不能不搞清楚。因为矿难的先兆就可能是在那块“样板”招牌的光环下遮掩的,事故的瞒报就可能因为“样板”招牌的背景而有恃无恐。即使这些问题都不存在,那块“样板矿”牌匾本身也应该查清来龙去脉。
矿难是重大事故,瞒报尤其恶劣。这种事无论发生在国有或私营、合法或非法、先进或落后的煤矿,都应该严肃查处。一块“样板”的牌匾不但丝毫不能减轻责任者的罪责,而且会成为事故恶劣性质的反证。所以,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包括颁发那牌匾的机构和领导,恐怕谁也不愿再提这事,但公众舆论和上级领导则不仅要披露,而且要追究。这是对矿工的生命安全负责,也是为死难者讨公道。
“样板矿”发生和隐瞒矿难是一个教训,值得相关领导者、责任者记取:不负责任地滥用权力、滥发标牌是不行的,你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