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通过建立煤矿安全检验四级监管体系、明确各级监管责任,建立检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等项工作,强化了对煤矿安全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规范了煤矿安全检测检验行为和检验秩序,提高了煤矿安全检测检验工作质量,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是于2000年6月正式挂牌成立的,定编60
人,下设鲁东、鲁中、鲁西、鲁南四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龙口、临沂两个工作站,定编95人。至2006年底,全省共有11个产煤市,有各类煤矿矿井325对,其中生产矿井312对,全省煤矿设计年生产能力12102万吨。去年,在国家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继续保持稳定,2006年生产原煤1.4亿吨,死亡56人,百万吨死亡率0.4,比国家下达的70人考核指标少死亡14人,居全国先进水平,实现了与全省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目前全省有14家乙级煤矿安全检验机构,共有从业人员437人,其中专职人员372人,兼职人员65人。在正式职员中,高级职称63人,中级职称98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占43.3%。各检验机构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检验项目共414项次,建立检测检验实验室60个,配备检测检验设备仪器及配套器具共1414台(件、套),检验项目和检测检验设备仪器覆盖了绝大部分安全设施装备,基本实现了对煤矿安全生产设备仪器和环境参数进行全方位检测检验的要求。
回顾山东煤矿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特别是自去年以来,我们按照总局的部署和要求,将工作重心从配置资源、扶持建设转移到强化监管、规范检验工作秩序上,充分发挥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资源优势,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技术支持。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规范秩序,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同样,要规范检测检验工作秩序,就必须建章立制,强化检验机构自律行为。因此,我们首先组织了对全省煤矿安全检验机构工作的全面调研。通过调研发现,由于各检验机构成立时间都不长,大多是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工作开展不平衡,存在互相交流较少,跑现场多;学习时间少,工作不规范,随意性大;检测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不能及时向煤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检验机构的基础管理工作相对比较薄弱等问题。
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我们连续召开了三次会议,在广泛征求企业和大多数检验机构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山东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的《山东煤矿在用安全产品“安全检验合格证”管理规定》和《山东煤矿安全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考核标准》等有关管理规定。在“办法”的整个起草过程中,得到了国家总局规划科技司领导的多次指导,省局领导也多次过问并听取起草情况的汇报,主要领导亲自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办法”逐条进行研究审定。文件下发后,我们立即召开了由各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检测检验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宣贯会议,对“办法”进行了认真学习和宣传。
我们深深体会到:整个“办法”的调研、起草、讨论和宣贯过程,就是我们上下学习提高、明确职责、统一认识的过程,它为全面落实“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程序,从上到下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加强监管,建立煤矿安全检验监管体系
实现对煤矿安全检验机构的监管,首先就是要建立煤矿安全检验的监管体系。为了加强监管工作,我们着力建立了省煤监局-煤监分局-煤矿主管部门(市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煤矿企业四级监管体系,实现了部门、人员和职责三落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由一名分管局长负责,科技装备处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有一名领导分管,督察室具体负责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日常监督监察工作;各市煤炭主管部门、省属矿业集团由安全部门或机电部门负责所属煤矿企业的检测检验组织管理工作;煤矿企业一般由安全科或机电科具体负责本矿的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全省煤矿安全检验机构四级监管体系的建立,既充分发挥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管职能作用,又充分调动了煤炭管理部门主动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同时也提高了煤矿企业主动接受检测检验的自觉性。实践证明:四级监管体系的实施,对我省煤矿安全检验机构依法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和企业依法接受检测检验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使煤矿企业由“要我检验”向“我要检验”理念迈进了一大步。我们也深深体会到:煤矿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只要煤监机构、煤炭主管部门、煤矿企业和检测检验机构摆正各自的位置,真正齐抓共管,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就一定能搞好;只要制度健全,措施到位,监督有力,煤矿安全检验工作就能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三、明确责任,建立检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了监管体系,还必须明确各级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的责任,做到分工负责,职责分明,监管到位,使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在明确了四级监管责任后,把工作责任目标列为省局和分局分管部门的考核内容,同时根据国家总局的“九条纪律”、“双五条规定”和省局的“八条要求”,根据中介机构的特点,提出了在进行中介监管工作时的具体廉政要求,实行“一岗双责”制度。
二是对煤矿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实行“谁检验、谁发证、谁负责”的检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煤矿安全检验机构依法开展检测检验工作的责任,对有不依法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出具虚假报告和伪造数据等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的处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和煤矿企业,不依法开展煤矿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和不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检测检验的行为,纳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执行标准(试行)实施办法》中,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明确了量化处罚标准。
四、统筹规划,保证煤矿安全装备全面受控
为了改变煤矿安全检验机构工作的随机性和无计划性,我们对全省煤矿安全检测检验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实行安全检验工作的企业计划管理制度,使煤矿应检安全要素处于全面受控状态。充分发挥各级监管作用,加强对煤矿安全检测检验工作计划的审查工作,做到不瞒报,不漏检,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使煤矿安全装备检测检验全面纳入计划管理。
一是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实行定期检测检验计划制度。由煤矿企业依据安全设备仪器和煤矿安全环境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检验周期,提出定期检测检验年度工作计划,经煤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是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全省煤矿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出问题,确定需要进行重点检测检验的安全项目,下达全省煤矿重点检测检验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全省煤矿的可检测重大安全隐患实施重点监控。
三是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将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测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煤炭主管部门,煤矿监察机构根据情节立即下达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通知书,并依法进行处罚,做到防患于未然。
在计划的编制、实施中,我们要求做到四个“必须”。即煤矿企业必须做到不漏项、不瞒报;主管部门必须做到加强督促、严格审查;检测检验机构必须按计划、严标准、不漏检;监察机构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必须既检查煤矿企业所报计划和现场设备、项目是否相符,同时要检查检测检验机构是否按计划进行了检测检验,如发现有问题或计划、现场设备与检验项目不吻合,监察机构将依法给予处罚。
实践证明:煤矿安全装备检测检验全面纳入计划管理,堵塞了应检设备检测检验的漏洞,避免了检测检验工作的随意性,使煤矿的可检测安全要素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监控,彻底改变了安全检验和安全监管两张皮的现象。
五、规范行为,加强技术基础工作
为了保证检测检验工作质量,必须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我们要求全省煤矿安全检验机构必须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和“服务第一”的思想,把保证煤矿安全生产,保证检验质量和为煤矿提供优质服务放在第一位,注重加强检验机构的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检验机构的技术业务素质。
首先,要求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的规定,结合实际,不断修订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我们把煤矿安全检验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纳入考核标准,把煤矿安全检验机构的管理评审,质量体系运行的合理性、有效性作为监督考核的重要内容。
其次,要求检验机构建立健全检测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切合实际的人员培训、技术文件管理、档案管理、仪器设备管理、计量器具管理、样品管理、财务管理、印章管理和事故处理(异常情况处理)、保密等12项制度,并严格执行,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进行日常监督的必查内容。
三是要求检验机构在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中,及时召开检验工作检查分析会,每年不少于两次全面自查,及时解决检测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促进煤矿安全检验机构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机构的整体技术素质。
通过一年来的工作,煤矿安全检验机构的基础管理工作得到了显著加强,检验机构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质量有了显著的提高。检验机构对在现场检测检验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提供有效地技术服务,排除设备故障,受到了煤矿现场的欢迎,保证了煤矿装备的安全运行。
六、严格考核,建立专项检查和监督考核制度
为了保证有关政策法规的有效实施,督促煤矿安全检验机构依法开展工作,我们制定了《山东煤矿安全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考核标准》,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检验机构实行年度考核、专项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抽查制度。检验机构的年度考核和专项检查工作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配合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组织进行。考核标准中,对严重违法事件设立否决项,对否决项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则确定当次检查考核为不合格。对监督检查考核不合格的,按《山东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去年以来,我们已对全省煤矿检验机构进行了三次全面监督检查。2006年9月,我局又根据国家总局规划函[2006]35号文的要求,对全省煤矿安全检验机构组织了专项监察,按照文件提出的18项重点内容,检查了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以来依法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情况。我们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个别检验机构放松检验工作质量要求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对个别检验机构超资质开展检验工作的现象进行了通报。通过检查考核,检验机构的法制观念得到了提高,基础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七、政务公开,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
为进一步发挥煤矿检测检验工作和安全评价工作的技术资源优势,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及时有效地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我们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为依托,设立“中介监管”专栏,实行政务公开,及时公布有关方针政策;公布煤矿安全检验机构和安全评价机构有关基本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各煤矿安全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工作情况和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情况等项内容。为煤矿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和安全评价工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提供公开、透明、方便、及时的网上服务。
同时,我们学习兄弟省的先进经验,对全省煤矿在用安全装备实行《安全检验合格证》制度。没有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或合格证超期的安全装备,不得在现场使用。把发放《安全检验合格证》的检测检验项目及编号,及时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使广大煤矿职工直接参与对煤矿安全检验机构依法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情况的监督,同时也方便了煤矿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装备检测检验情况的监察。
几年来,在总局领导的关怀支持下,山东煤矿安全检测检验工作通过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和检测检验机构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检测检验工作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技术基础工作有了很大进步。至2006年底,全省煤矿安全检验机构共完成煤矿安全检测检验项目140824项次,其中主提升机988台,主通风机698台,主排水泵3683台,主压风机688台,主要运输绞车374台,电气设备66703台(件、套),安全器具39608件(套),完成煤矿现场安全参数检测135项次,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各位领导、同志们,最近,国家总局12号令发布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并把乙级安全检验机构的管理权限下放到省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责任更大了。我们将加大对“12号令”的贯彻力度,并借这次会议的东风,认真学习兄弟单位的经验,进一步加强监管,夯实技术基础,保证检测检验工作质量,为煤矿安全监察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持,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更加有效地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