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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无差别的社会,更不是没有任何矛盾和问题的社会。在我国现阶段,随着社会的不断分化和重组,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出现了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和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磨擦、利益纠纷和利益矛盾。
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也强调,要“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畅通诉求渠道,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进一步强调,要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
新世纪新阶段,面对大量而复杂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利益矛盾,我们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有效整合社会,增进社会团结和睦,必须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
——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协调好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
利益协调机制,从学理上来看,应当包括利益引导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利益引导机制,主要是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我们党和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最大限度地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要努力实现各方面群众利益的同步增长,使之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但是,各方面群众在改革发展中并不一定能够同时、同等地受益。这就要求我们党要善于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利益引导,主要是指思想观念的引导,让人们树立起获取利益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观念,教育、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些人出现了利益观念的偏差,出现了一些不正确的观念和行为。比如一些人习惯于传统的平均主义利益分配格局,对于社会利益的分化认识不足;一些人把正当的个人利益当作个人主义的东西加以批判;还有些人重利轻义、甚至唯利是图。要避免和消除这些现象,要从思想教育入手,加强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宣传和教育,引导人们正确看待当前社会利益分化的现象,正确认识“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认识到因主客观能力、条件等不同而导致的利益分配差异的客观性。
利益约束机制,主要是通过法律和道德对人们获取利益的行为进行约束。法律和道德是利益需求和利益行为的调节器和控制器。人们获取利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双重约束。法律和道德规范对社会利益的影响,在于促使个人或群体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协调利益关系,规范利益行为。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形式,规定人们的行为方式,协调人们的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要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对利益主体的法律约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社会环境,引导人们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获取利益,防止在利益的取得过程中采取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减少社会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要加强有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及其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利益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利益。道德是引导个体合理确定利益目标、选择利益行为的内在约束力量。近些年来,社会上拜金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使一些人通过各种手段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结果导致社会利益分化加剧,社会不公平现象增多,影响了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发展。因此,要加强道德建设,约束和规范人们的利益动机和利益行为,引导人们合理选择利益目标,自觉调整利益需求,科学选择利益行为,正确处理利益关系。
——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为各利益主体提供充分的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
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不同的社会成员,都有各不相同的利益和利益诉求。这就必须建立健全规范的社会协商和对话机制,引导各个社会阶层、社会利益群体和社会成员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党和政府应当为各利益主体提供充分的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使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能够通过正当的、规范的渠道进入公共决策过程中,供决策者参考和借鉴。从当前来讲,应该进一步完善和充分利用民意调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会制度、协商谈判制度、公民投票制度等等。当然,从利益表达主体来说,应该进一步提高理性化程度,应该采取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形成科学有效的矛盾调处机制,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利益矛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利益群体出现分化重组,社会阶层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利益差距逐渐扩大。在现阶段,社会利益差距扩大、特别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利益矛盾,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问题。因此,我们要建立健全矛盾调处机制,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利益矛盾,调整好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要学会和善于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调处利益矛盾,特别是要学会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处矛盾纠纷,把调处利益矛盾的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要学会和善于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利益关系,特别是物质利益关系和物质利益矛盾;要善于综合运用教育、协商、调解等行之有效的解决利益矛盾的方法。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
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从深层次来看,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社会利益调节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又要充分发挥国家、政府的调控作用,通过制定法律及相关制度、政策,为不同所有制、地区、行业的社会成员参与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堵塞各种漏洞,保证分配领域的正常秩序。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形成科学有效的权益保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为了限制资本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必须建立、完善和切实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必须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和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全体社会成员编织一张可靠的“安全网”。要健全公共财政制度,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领域。通过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从而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教授 青连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