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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2006-2007年关闭矿井计划目标的通知

安委办〔2006〕29号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6/08/23 15:18
稿件来源:
国家煤监局综合司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各产煤省(区、市)结合实际,依照“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三步走的工作步骤和关闭淘汰15种矿井的要求,制定了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现根据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汇报会和各地制定的三年规划,明确各地2006~2007年关闭矿井最低计划目标(详见附件),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关闭矿井工作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产煤省(区、市)要按照关闭矿井最低计划目标,抓紧落实关闭矿井名单,并在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同时,将公告的关闭矿井名单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关闭矿井计划目标数所指矿井为《指导意见》中明确的15种关闭范围内的矿井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应予关闭的矿井,不包括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矿井和各类私采滥挖采煤窝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和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确定关闭的矿井,要明确关闭的时限,分期分批组织实施。负责煤矿相关证照颁发管理的机关,要及时吊(注)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公安、供电部门要收缴和妥善处理民用爆炸物品,切断供电电源。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确定关闭矿井的监管,派专人盯守,防止违法突击组织生产。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有关部门在关闭矿井工作中的职责,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政策宣传,加大政策引导,做好思想工作,保证关闭矿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组织人力、物力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关实关死,防止死灰复燃。

  各产煤省(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关闭矿井工作的监督检查,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关闭矿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2006年8月起,每月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关闭矿井工作进度。

  附件:1.2006~2007年关闭矿井计划目标

        2.关闭矿井工作进度统计表

  二○○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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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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