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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灾害严重的国有重点煤矿退出机制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五条规定: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依据这一规定作出的关闭决定,对于小煤矿而言涉及人员少,较易执行,但对于国有重点煤矿执行难度较大,主要问题是:一是从业人员多,安置难度大。一座年产百万吨煤炭的矿井少则千人,多则数千人,且从业人员大多为国有职工或长期合同工。关闭这类矿井数千职工面临失业和再就业问题,必须充分考虑职工安置、矿区和社会稳定问题。二是经济问题突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国有重点煤矿,多为老矿井,包袱重、摊子大,多数存在较多的债务、债权问题。
建议有关部门针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国有重点煤矿,研究制定关闭或压产减人的政策措施,建立国有重点煤矿正常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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