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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相关政策不配套 ——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三
一、煤炭工业产业政策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
近年来,随着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不断深入,相继出台了煤炭资源整合的相关政策,明确到2007年底淘汰、关闭3万吨及以下矿井,补充和完善了煤炭工业产业政策。但由于产业政策不具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针对通过近几年多次整治,已按照要求加大了安全投入,改善了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依法取得了相关证照的矿井而言,依据产业政策进行关闭缺乏法律支持。辽宁、河北、山西、黑龙江、湖南等地都反映了同样的问题。
二、关闭矿井缺乏相关经济政策
随着产业政策的调整,一些已取得相关证照的矿井将被列入关闭范围,特别是3万吨及以下矿井,由于这些矿井的开工建设是符合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产业政策的。目前,因产业政策的调整关闭这些煤矿,将面临较大阻力,并且可能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部分矿主甚至会提出行政诉讼或申请国家赔偿。但目前国家和地方缺乏这方面的经济政策。
三、部分地区资源整合和在建、改扩建矿井难以达到规定的最小规模
按照现行产业政策,资源整合后形成的新矿井必须达到产业政策规定的最小规模,但在湖南、湖北、福建、重庆、辽宁、黑龙江等省区或其部分地区,受煤炭赋存条件制约,难以达到规定的规模。此外,对于产业政策调整前,已核准的规模小于3万吨的在建或改扩建矿井,依据现行政策,这些矿井投产之日,就是关闭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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