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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和煤炭赋存条件等原因,部分省区煤炭资源整合后仍然存在一证(矿)多井情况。即一个采矿许可证,多个独立的生产矿井。有的通过资源整合,仍存在一证(矿)多井现象。有的地区提出煤矿资产整合,将多个矿井进行资产整合,形成一个煤炭企业多个生产矿井,这种整合实际上是矿井之间的简单组合、拼凑,矿井数量并没有减少,实质是一矿多井,与国务院确定的"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总体目标和煤矿整顿关闭重大举措不一致。上述两种做法都不符合国家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规定。煤炭资源整合不是矿井资产整合,通过资源整合要达到减少矿点数量、提高单井生产规模和安全管理水平的目的,整合后形成的新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杜绝一矿多井或一矿多坑。
建议有关省(区、市)应严格按照国家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认真制定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并组织实施。坚持以优并差、以大并小的原则,整合后必须形成一套生产系统,坚决杜绝一矿多井。
二OO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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