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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6〕3号)精神,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工作职责和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电监会、全国总工会共1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安全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 研究整顿关闭煤矿的政策措施;
2. 制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
3. 协调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有关重大事项;
4. 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5. 研究煤矿安全生产标本兼治的措施,协调解决落实中的有关问题;
6.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总局。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筹备和组织联席会议的有关会议,起草、印发会议纪要和简报;
2.拟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联系、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3.研究分析全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拟定整顿关闭煤矿的政策措施;组织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联合执法活动;
4.负责督促检查有关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落实中的有关问题;
5.负责起草向国务院报告重大事项的文件;
6.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1. 联席会议设召集人,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2.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一般情况下,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3.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召集人单位向各成员单位发会议通知。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也可临时召开。
4.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以印发《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XX次会议纪要》的形式印送各成员单位和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
5.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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