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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席会议设召集人,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2.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一般情况下,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3.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召集人单位向各成员单位发会议通知。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也可临时召开。
4.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以印发《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XX次会议纪要》的形式印送各成员单位和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
5.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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