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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10月起实施

按伤残等级享受不同待遇


来源: 中国安全生产报 作者: 时间: 2005/09/28 12:45
 

  《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黑龙江省煤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总人数的80%。此前常有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黑龙江省出台了该《办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农民工的工伤等级,按照伤残等级依法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级至三级伤残的,将享受护理待遇;年龄在16周岁至30周岁的,分别享受一次性领取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档级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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