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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瑛报道山西宁武“7·2”矿难事故真相日前已经调查清楚,近日,检察机关对策划、参与瞒报事故死亡人数、工作严重失职的宁武县委副书记李天恩、副县长李德生、县煤炭工业局局长亢存焕和总工程师连玉明等8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对贾家堡煤矿投资承包人侯丽芳、矿长王继武、接替井经营人侯传高和矿山救护队副队长徐伟明等17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伪证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忻州市、宁武县有关党政领导,国务院调查组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005年7月2日,山西省宁武县贾家堡煤矿接替井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死亡,1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宁武县少数党政干部与非法矿主串通一气,瞒报事故死亡人数,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根据温家宝总理指示,国务院迅速成立调查组,对“7·2”事故及相关刑事案件展开了调查。经过国务院调查组艰苦细致的工作,现已查明,这是一起由于违规基建、违法生产、监管不力造成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85.2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武县委副书记李天恩、宁武县副县长李德生在事故发生后,在有关责任人提议瞒报事故死亡人数并具体策划时,为了减轻责任,逃避国务院直接调查,没有予以制止,而是采取默认态度,同意按照虚假死亡人数上报,致使上级政府乃至中央领导未能及时了解真相,贻误了作出正确决策的时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均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宁武煤炭工业局局长亢存焕、总工程师连玉明违规同意该接替井违法续建。2004年5月19日,连玉明又将该矿接替井列入全县基建项目矿井之中,使该矿井形成简易生产系统,以掘代采,非法生产。矿难发生后,亢存焕、连玉明参与瞒报,对抗调查。二人行为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王建武时任宁武县阳方口镇党委书记。其违反有关文件规定和法律法规,在未经煤炭工业局签署意见和县政府批准情况下,使贾家堡煤矿转包给无任何资质的侯丽芳,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另外,忻州市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邵二宽、党支部书记王虎增、副大队长徐伟明等人参与策划了瞒报和转移尸体,并收受贿赂,涉嫌构成受贿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