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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精神,督促重点骨干煤矿开展好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14号)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级有关部门组成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办公室。按省、市、县分级监管的要求,攀枝花、芙蓉、达竹、广能、广旺等五个煤业(电)集团公司,嘉阳集团,川南煤业集团公司由省政府派驻督导组(见附件一);其余重点骨干煤矿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监管关系派驻督导组,名单附后。
煤矿企业所在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对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企业制定集中整治计划和方案并实施,定期研究,严肃追究责任。
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配合下,进驻上述煤矿企业开展指导工作。督导组要对照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深入煤矿企业,以瓦斯防治为重点,对所督导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督查,督促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曝光,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同时,对因督查不到位发生瓦斯事故的,要承担相应责任。三是研究加大国有重点骨干煤矿安全投入的政策措施,着重加强"一通三防"为重点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各有关市(州)结合本行政区域制定工作方案报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办公室,明确重点骨干煤矿企业(见附件二)瓦斯整治时间、内容、效果、责任人"四个落实"的要求。同时按监管关系组织精干力量组成瓦斯治理督导组,立即派驻到各重点骨干煤矿开展工作。
各煤矿企业必须向所属矿、井派驻瓦斯治理工作组。矿井要成立业主(矿长)、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的瓦斯治理专门工作机构,认真落实瓦斯治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
二、主要督导内容
(一)贯彻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和执行《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1号)、《四川省煤矿瓦斯治理十二项规定》情况。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一通三防"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企业及矿井瓦斯集中整治规划、计划、技术方案及落实情况。
(三)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及采掘布置及其它生产系统是否合理,煤矿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现象,尤其是煤矿矿井、采区、采煤工作面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以风定产"专项监察整改落实情况,是否还存在超头超面情况。
(四)安全投入情况。煤矿企业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情况。煤矿企业按照10元/吨煤标准提取安全费用情况。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支出科目是否优先用于煤矿瓦斯治理情况。安全费用不足时,企业另投入资金用于瓦斯治理的情况。
(五)瓦斯抽放及监测监控情况。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设计与实施情况,瓦斯抽放系统是否完善,矿井、采区以及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是否满矿井足生产需要;瓦斯监测系统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实施情况,瓦斯监测系统的安装情况,瓦斯传感器的数量及其安设是否符合要求,瓦斯监测系统使用情况等。
(六)配备自救器及入井人员佩带情况。自救器的配备数量是否能保证最大班次生产时所有入井人员随身携带自救器,所有入井人员是否坚持随身携带自救器,携带人员对自救器应知应会及熟练使用情况。
(七)通风瓦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瓦斯管理制度("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瓦斯检查"三对口"、瓦斯巡回检查、瓦斯日报审批等)制定及执行情况;局部通风瓦斯管理情况,是否存在随意停开主要、局部通风机现象;电气防爆管理情况,是否存在电气失爆现象等。
(八)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有煤与瓦斯动力现象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矿井是否按规定编制和落实防突设计方案和防突计划,是否采取预测预报措施、开采解放层或瓦斯抽放、钻孔排放等防突措施,是否进行效果检验,是否设置避难硐室,安设压风自救袋、电话等设施。
(九)重点骨干煤矿井下承包经营情况。承包开采队伍安全资质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承包经营的现象。
(十)周围小煤矿对重点骨干煤矿安全生产的瓦斯治理威胁情况。是否存在小煤矿超层越界、危及大矿通风系统和瓦斯管理现象;
(十一)瓦斯等级鉴定、突出鉴定和安全生产能力核定情况。矿井是否按要求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鉴定和安全生产能力核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督导组认定,报省煤监局备案。
(十二)包括煤矿建设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情况,以及其它有关情况。
三、督导工作时间
督导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05年12月底。
四、督导工作要求
(一)认真制定方案,有步骤的开展督导工作。督导组进驻企业后,要立即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制定督导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督导的工作目标、具体内容、工作方式和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煤矿企业要根据有关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瓦斯集中整治方案。整治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其内容要明确瓦斯整治的责任、内容、措施、经费、时间、效果等,并报督导组作为督导工作的依据。
(二)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收到实效。督导组必须坚持驻矿督导,经常深入煤矿井下,对企业开展瓦斯集中整治的过程监督。以瓦斯防治为重点,同时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督查。一方面要督导煤矿瓦斯集中整治方案的实施情况,另一方面,督促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和事故隐患得到全面整改。对
"一通三防"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市(州)政府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三)强化督导,切实保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煤矿企业要不间断地对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及时修正整治方案,调整措施,协调力量,保证整治进度和质量。督导组除参加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会议,调阅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文件,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召开必要的研讨会外,每旬必须将督导情况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办公室书面汇报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汇报。各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每旬必须将所在辖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向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办公室书面汇报一次。省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要研究一次督导工作运行情况,及时解决瓦斯集中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要进行治理效果评价。
(四)落实责任,加强监督。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广泛宣传瓦斯集中整治的重大意义,充分反映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成绩,对反面典型事件及时曝光,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同时,对因督查不到位发生事故的,要承担相应责任。省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市(州)、各煤矿企业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工作情况开展巡回督查,对工作滞后、督导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
各市(州)于3月20日前将督导组派驻详细情况报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028-86645559,86630383;E-mail:chendeyao-61@vip.sina.com)。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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