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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凯在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凯


2005/05/09 09:17  
 

同志们: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召开这次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动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国煤炭企业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迅速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从根本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国家能源的稳定生产和安全供应。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黄菊、曾培炎副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都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去年,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安全许可证条例》,国务院连续数次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能源发展、煤炭供应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今年年初,国务院又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2月23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第81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决定采取7项措施,集中进行瓦斯整治。在煤矿安全投入方面,国家连续四年利用59亿元国债资金支持大中型国有煤矿安全改造,去年建立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强制性提取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所有这些,都进一步推动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2004年,全国煤矿共发生瓦斯事故386起,事故同比减少73起,死亡人数减少422人。其中,10人以上特大瓦斯事故减少5起,死亡人数减少240人。先后涌现出了神华、兖州、淮南、大同、开滦等一批安全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煤炭企业。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事故频发,特别是重特大安全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去年四季度以来,连续发生了3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其中,辽宁阜新矿业集团公司孙家湾煤矿"2.14"特别重大瓦斯事故,死亡214人;最近,云南曲靖、山西交城、黑龙江七台河、重庆奉节和山西朔州等地煤矿又接连发生了五起重大、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在国内外造成严重影响。
  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是煤炭行业各种矛盾长期积累的集中反映,也是当前煤电油运供求关系紧张、经济运行绷得过紧的反映;既有宏观层面的问题,也有微观层面的问题;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从客观上讲,我国煤炭赋存和开采条件差,95%以上都是井工开采矿,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接近一半;瓦斯突出机理尚未完全认识,许多重大技术难题需要研究;前些年,煤矿经济效益差,许多煤矿生产设备老化,安全设施欠账多;不少煤矿技术人员流失严重,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等。这些都是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我们要承认和正视这些事实,并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从主观上讲,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无视安全法规,违法违规开采。山西交城香源沟煤矿,已被安全监察人员责令停产,窑主擅自启封恢复生产,酿成了事故。3月19日中午发生的山西朔州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波及两个煤矿,造成数十人伤亡,性质十分恶劣。尽管事故正在处理之中,事故的原因还在继续调查,但专家初步分析与违规越界开采有关。这说明一些煤矿无视安全生产法规、自行其是,要钱不要命,开采秩序非常混乱。对这样无视安全法规的行为,不采取断然措施予以严厉打击,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就无法控制。
  二是受利益驱动,超能力生产严重。据调查分析,在去年煤炭产量19.6亿吨中,具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为12亿吨,其余7.6亿吨均不同程度地缺乏安全保障。一些煤炭企业受市场需求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不顾安全条件突击生产,盲目超能力生产,酿成了重特大事故。以风定产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条基本原则,但有的煤矿超通风能力扩大产量,导致瓦斯积聚。最近发生的重特大事故,都与煤矿超能力生产有关。
  三是违背煤矿安全规律,未能合理组织生产。一些煤矿违反设计,违反生产标准,违反作业规程,开采布局不合理,系统不健全不完善,井下人员过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灾害事故发生的概率和严重程度。如果遵循煤矿安全生产规律,实行高效机械化生产,尽量减少井下作业人员,即便出了事故,灾害波及范围也不会这么大,伤亡也不会这么多!
  四是安全管理懈怠,责任不落实。最近一个时期发生的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都与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有关。有的煤矿管理人员对严重的安全隐患麻木不仁,甚至擅离职守;有的安全意识极差,事故苗头出现了还无动于衷;有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业务素质低,没有应急预案,一旦事故发生就蔓延扩大,造成严重损失;有的监管单位和人员执法不力,执法不到位,给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
  总之,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是惨痛的。我们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充分认识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的紧迫性,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决不能有一丝一毫的麻痹大意。
  二、充分认识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煤炭是我国一次能源的主体。煤炭工业承载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族振兴的历史重任。煤矿安全生产是全国工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一,抓好煤矿安全生产,是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内容。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危及矿工的生命安全,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要把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认识延伸至生命、道德和社会政治经济大局的高度来认识。人世间最宝贵的是生命,除此之外,还有什么比这更为重要呢!只重视生产、不重视安全,只追求利益、不顾工人的安危,从根本上违背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也从根本上违背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作为执政为民的政府,一定要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作为自己的根本职责。煤矿业主和经营管理者一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
  第二,抓好煤矿安全生产,是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迫切要求。新中国成立以来,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一直占70%以上。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尚未大规模利用之前,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煤炭作为我国能源的主体地位不会改变。坚持"煤为基础、多元发展",是解决我国能源问题的基本方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煤炭供求关系紧张,煤炭工业的矛盾和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在安全、资源和环保等方面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我们必须未雨绸缪,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认真解决好煤炭工业发展中面临的现实问题,特别是安全问题。煤矿能否安全生产,是煤炭工业能否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如果煤炭行业管理混乱、安全事故不断,怎么能提供稳定可靠的煤炭供应。只有切实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推动煤炭工业逐步走上一条科技含量高、安全有保障、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发展道路,才能有利于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
  第三,抓好煤矿安全生产,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煤矿的安全和稳定,是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煤矿重大安全事故带来的社会影响是极其严重的,它不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给千百个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巨大痛苦,甚至影响几代人的幸福,影响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我们务必从保护煤矿工人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抓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坚决防范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的重要意义。
  第四,抓好煤矿安全生产,是衡量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志。当前,全党正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央要求,此次活动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把是否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突出问题和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当前,产煤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与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查一查是否在思想上真正把做好煤矿安全工作提高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查一查是否把煤矿安全工作当作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大事来抓,查一查是否把关爱和保护煤矿工人生命财产时刻挂在了心上。产煤省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井下,把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坚决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作为密切联系实际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来抓,努力实现煤矿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
  总之,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深远意义。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这个历史进程中,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在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煤矿安全生产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尽快扭转事故多发局面,实现煤矿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保证国家一次能源稳定生产和有效供应,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要使命。特别是在当前煤炭需求旺盛,价格上涨的形势下,尤其不能忘掉安全第一。
  三、全面推进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
  煤矿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律法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技术装备、安全投入、现场管理、职工素质等诸多方面。当前,最为紧迫的是,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从主观上查找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断然措施,从很快能上手,能够抓的住、见效快的措施做起,扎扎实实抓好各项工作,避免事故重复发生。下面,我讲几点工作意见:
  (一)强化"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进一步明确各方面的安全责任,理顺关系,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构建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
  --中央政府层面。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准入条件,并通过规划布局、结构调整,强化宏观调控,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督促地方和企业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地方政府层面。地方政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从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和指标考核体系。
  --各有关部门层面。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煤矿不断强化安全基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真正做到看得准,管得严,检查到位;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决不手软。
  --煤炭生产企业层面。各类煤矿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明确法人代表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一名行政副职主管安全工作,履行分管责任;明确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通风和防火、防瓦斯、防煤尘)工作负全责;坚持煤矿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强化各级安全职责。依法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扎扎实实做好安全基础工作。
  --社会层面。全社会应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形成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机制。重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这五个层面的工作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各级政府必须统筹协调,形成整体合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
  (二)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
  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强化煤矿安全基础,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从2005年起,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争取用2~3年的时间,基本完成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任务,使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有效控制特别重大瓦斯事故。
  2004年,国家安排22亿元国债资金支持大中型国有煤矿安全改造。2005年,尽管国债资金总盘子减少了300亿元,但削减了其它方面的支出,加大了支持力度,安排了煤矿安全改造资金30亿元。其中,安排拨款补助资金14亿元,主要用于45户安全重点监控企业中经济较困难的煤矿;安排贷款贴息资金16亿元,用于支持煤矿安全改造贷款项目。
  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对国家安排的国债拨款项目,省级财政要安排配套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的比例为:东部地区1:0.8,中部地区1:0.4,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1:0.2。考虑到山西省煤炭产出量、调出量大,配套资金比例比照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执行。地方财政支持煤矿安全改造的资金,要专项列支,并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
  各煤矿生产企业要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款专用。对灾害严重、所提取费用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煤矿,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请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具体实施办法。
  (三)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
  一是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规定,凡超过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把产量降到通风能力许可的范围内。二是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没有建立瓦斯抽采和监测系统的,没有落实综合防突出措施的一律限期整改。三是历史上有过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按突出矿井管理的,一律按突出矿井管理。四是安全评估不合格、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对已经关闭的小煤矿、报废矿井和基建矿井等要加强巡查和监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私自招工、非法生产。五是对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矿井及其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坚决责令停产整顿。
  (四)加强科技攻关,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
  目前,我国煤矿瓦斯抽采率仅为10%左右,远远不能满足矿井进入深部开采、瓦斯升级和生产发展的需要。必须依靠科技进步,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一是尽快实施"煤矿生产安全科技行动"专项计划,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和瓦斯治理基础理论研究,特别是瓦斯突出机理和规律的研究,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及装备的研发等。二是尽快成立国家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依托煤炭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相关企业等技术优势单位,加强组织协调,集中各方面力量,加快关键技术研究和攻关。三是坚持井下与地面相结合,在加大井下瓦斯抽采的同时,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综合治理煤矿瓦斯,变被动治理为积极预防。四是推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建立瓦斯抽采和监测系统的,一律限期整改。五是继续利用财政预算内资金,支持瓦斯防治技术攻关项目,带动企业资金投入。
  (五)健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切实强化煤矿现场安全管理
  要尽快修订《煤炭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治矿,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秩序。《煤炭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煤炭工业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资源开发、煤炭生产、煤矿安全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煤炭法》中加以界定和明确。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怀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启动了《煤炭法》修订工作,请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共同为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修订出一部好的法律。
  随着煤炭开采技术的发展,有些煤炭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已不适应当前需要,有关方面要立足煤矿实践,做好修订、完善工作。要从全国抽调煤矿安全专家,对瓦斯灾害严重和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逐个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
  再好的法规,也要通过严格的现场管理来落实。要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严把瓦斯防治装备、防范措施和现场自救"三关",强化煤矿安全现场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现场,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
  (六)加强领导和协调,确保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
  为从根本上防范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集中各方面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国务院决定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张国宝同志任组长;副组长单位为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和科技部,分别由赵铁锤、刘燕华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环保总局、中国工程院、国家开发银行、煤炭工业协会等。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承担,由能源局吴吟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全国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拟定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总体规划;指导瓦斯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研究拟定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政策措施;确定瓦斯治理与利用的重点和资金筹措方案;协调瓦斯治理与利用规划的实施、重点示范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确定并组织实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有关资源、科技、装备、人才、重点项目等方面的重大举措,积极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推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
  希望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不负国家重托,通力合作,集中各方面力量,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尽快取得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5〕6号通知的要求,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成立以省级分管领导同志为组长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按照中央的要求,组织拟定和实施本地区的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方案、把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尽快扭转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
  除上述措施外,我们还提出了组建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提高煤矿机械化开采程度,整顿煤炭开发秩序等一系列措施,拟定了《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待国务院批批复后,认真组织实施。
  同志们,安全生产是煤炭工业永恒的主题,也是当前煤矿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振奋精神,转变作风,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切实抓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200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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