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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在最近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相继发生了5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瓦斯爆炸事故。分析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除煤矿瓦斯自然灾害因素之外,都是由于无证生产、非法生产、违规生产或者未经审批擅自恢复生产造成的。这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和单位在煤矿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反映了煤矿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煤矿安全工作事关国家和人民利益,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事关社会安定和谐。党和国家一贯高度重视。针对近期煤矿接连发生的重特大事故,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2月23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门研究瓦斯治理工作。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又对煤矿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务必认清形势,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作为煤矿安全监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的势头。
下面,我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落实瓦斯治理措施,讲三点意见: 一、以瓦斯治理为重点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办《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强化安全监察执法。主要是监察国务院2月23日常务会议确定的瓦斯治理"七项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在最近开展的全国煤矿安全大检查中查出问题隐患的整改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贯彻执行国家三部委局关于煤矿安全费用提取规定的情况;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以及领导干部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坚持下井带班制度,解决安全隐患,狠抓各项措施落实的情况。以及这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监察中要突出三点:
一是要突出"瓦斯治理"这个难点。要针对辖区瓦斯灾害的突出问题,采取相应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监察。凡有过瓦斯动力现象、至今仍未组织开展鉴定的矿井,以及高瓦斯、突出矿井应抽未抽的矿井,所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依法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并通报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促落实到位。要依法严厉查处煤矿安全事故。对无视国家法令、拒不执行执法指令,引发煤矿事故的企业负责人,要从重从快从严查处。
二是要突出"制止超通风能力生产"这个热点。督促各有关煤矿企业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规定,制止超通风能力生产。对存在重大隐患及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煤矿,要依法做出处罚。对小型煤矿,要求按矿井生产能力合理布局,限定其采、掘工作面数量和下井人数,并以监察意见的方式通报当地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加强监督管理。
三是要突出"源头管理"这个重点。督促引导煤矿企业积极开展安全评价,按照安全生产条件加大整改力度,及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对未按要求提出申请、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取证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继续违法生产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的,要依法停止其施工和生产。近期要曝光一批非法建设和生产的煤矿,发挥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二、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
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予以检查指导,是国家赋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能。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探索检查指导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当前,要从以下三方面搞好检查指导:
一是督促各地政府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和体制。指导各地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好"地方监管"的职责。要根据监察执法中掌握的情况,帮助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真查找、分析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改进监管的方式方法,提高监管水平。
二是要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对"五类矿井"实施停产整顿、对"四类矿井"实施关闭。煤矿安全监察系统要按照毅中同志重要讲话的要求,加大对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工作的监察执法力度。与地方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合执法,现场办公,对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矿井,要发出停产整顿的监察指令,并实行重点监察、跟踪监察,防止明停暗不停,防止借整顿之名行生产之实。对列入关闭取缔对象的四类矿井,要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关闭公告,吊销所有证照,封闭井口,真正关实关死,防止死灰复燃。
各地要把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的矿井名单、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在抓好落实的同时,于3月31日前,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三是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和协调。要研究开展区域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并通过联席会议、通报交流或其它形式,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瓦斯治理措施、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三、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
当前,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正按照党中央和驻地党委的统一部署,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织要紧密联系实际,高标准、严要求地组织开展好教育活动。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履行好党和国家赋予的职责,把监察执法工作做实、做到位。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政治责任意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
二是加强业务建设,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要把业务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来抓,大力提高队伍的政策水平、依法行政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有力"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
三是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奉献服务意识。狠抓队伍的培训管理,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勤奋敬业、廉洁自律,自觉做到干实事,比奉献,树形象,作表率。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真心实意地帮助地方政府和企业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用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同志们,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已经明确,各项工作已经理顺。但是,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团结一致,转变作风,扎扎实实地搞好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监察执法工作,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2005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