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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在4月26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上,就如何贯彻黄菊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瓦斯治理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提出要处理和把握好“四个关系”,做好“五个推进”,构建齐抓共管格局。
处理和把握好“四个关系”
一是治标与治本的关系。既要立足当前,从治标入手,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通过采取一系列强制性、超常规的过硬措施,防止发生瓦斯事故,稳定安全形势;又要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着力建设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根固本,全面夯实基础,努力实现长治久安。二是学习经验与创新工作的关系。瓦斯防治工作既有共性的问题,也有特殊性的问题。各地的情况不同,对策、措施和工作侧重点也应当有所不同,要紧密联系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自己的过硬措施,并不断总结改进,力争取得实效。三是监管监察与企业全面负责的关系。煤炭企业是瓦斯防治、安全工作的主体,政府是监管监察的主体。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的国家监察职责,督促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出资人机构落实煤矿安全责任。要把职责履行到位,不能越位、错位,更不能包办代办。四是开展监察与搞好服务的关系。安全行政执法是监察监管的立足点和出发点,监察监管也是服务,在依法进行煤矿安全监察的同时,要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做好“五个推进”
一是推进国务院安委会煤矿检查组排查问题的整改工作。对21个检查组在45户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查出的497条隐患,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开展有针对性的监察执法,各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明确整改的措施和期限。
二是推进煤矿安全技术“会诊”工作。各方要共同推进“会诊”工作,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有关煤炭企业要积极配合。在“会诊”中发现的重大隐患,专家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三是推进贯彻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工作。《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标准》即将下发,各煤炭企业要按核定标准和办法自行组织核定,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煤炭行业及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核定结果实施监察;推广建立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提出系统配备标准及系统稳定性等技术指标。
四是推进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到7月13日,对仍未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要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颁证标准的,要提请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同时,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的监察,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要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是推进煤矿重特大事故的查处工作。各地、各部门对瓦斯集中整治期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事故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构建齐抓共管格局
一是落实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职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事故多发地区和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受水害威胁矿井等灾害严重矿井,组织开展重点监察;要根据阶段性工作要求,组织对矿井采掘部署、超通风能力生产、煤矿安全投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与落实,以及“五整顿”等方面,组织开展专项监察;要根据对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程度评估分类以及监察力量,科学合理确定不同类别矿井的监察周期,增强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落实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的检查指导职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探索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的方法和途径,通过“三项监察”、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及事故查处等监察执法工作所掌握的情况,认真分析辖区内煤矿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三是落实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功能互补、运转有序、关系协调的运行机制,充分体现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统一性;要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执法;要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制度,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落实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建立健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明确其职责,完善省、市、县、乡四级监管网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地方政府进一步确定地方煤矿安全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对象、监管程序和监管方式,推进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
五是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要通过监察执法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煤炭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和操作层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从业人员自律意识。各煤矿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煤矿安全费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情况的监察和检查。六是落实舆论和群众监督制度。对乡镇煤矿在安全程度评估中被评为安全不合格的D类矿井,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要在当地媒体上公布。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会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文,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监督员制度。(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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