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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中要求——不能按部就班 必须夜以继日


来源: 中国安全生产报 时间: 2005/04/29 11:08
 

  本报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4月26日在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的总结讲话中强调,治理煤矿瓦斯如同拯救生命,不能按部就班、四平八稳,必须夜以继日,以超常规的精神、超常规的节奏狠抓落实。要紧急动员起来,打一场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李毅中说,近年来,多数产煤地区和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比较稳定,一些单位和地方在煤矿安全工作和防范瓦斯事故方面取得了好的成效,创造了新鲜经验。但由于种种原因,制约我国煤矿安全的最突出问题——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尚没有得到解决,煤矿安全形势仍然严峻。最近一个时期煤矿瓦斯事故多发的现实再次表明:瓦斯始终是我国煤矿安全的最大威胁。

  李毅中指出,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决定在煤矿瓦斯治理方面采取七项措施。贯彻国务院关于煤矿瓦斯治理的七项措施,要有坚决的态度,要有只争朝夕的精神,要真抓实干,逐项逐条抓好落实。七项措施中瓦斯治理科研攻关和推进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两项,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已经作出安排,并在抓紧组织实施。李毅中重点部署了其余五项措施的贯彻落实问题。一是向45户重点监控煤矿派督导组。目前各省区派驻重点企业的督导组都已经组建并进入煤矿。希望地方政府按照国办通知的要求,选派得力人员,建立督导工作责任制,严格考核奖惩。同时要向停产整顿煤矿派出监督员。

  二是组织专家对瓦斯灾害严重的重点煤矿进行安全技术“会诊”。总局已抽调84名专家,组成11个组,从4月20日开始,对45户重点煤矿逐个进行安全技术“会诊”。专家组要深入煤矿、认真负责,依靠煤矿、取得支持,找准问题、落实措施。希望各地政府和煤矿企业按照专家“会诊”提出的意见建议,搞好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工作。

  三是贯彻“以风定产”的规定,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监局联合制定的《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即将下发。煤矿企业要按照这个《办法》,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对所属矿井的通风能力进行核定。省属煤矿以及地方、乡镇煤矿,要报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准;中央煤炭企业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煤矿要按照核准的能力定员、定岗、定编,合理配置井下作业人员。在核定、核准期间,煤矿不得超过原定生产能力。核准之后,再发生超核定能力生产现象,要作为未遂事故追究责任。

  四是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一律按突出矿井管理,并进行安全技术改造。今年初公布的44处曾经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目前尚有17处没有组织鉴定。对这17处矿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经下达了停产整顿指令,并通过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布,各地政府要监督执行。已经鉴定为突出矿井的单位,要抓紧拿出安全技术改造方案,争取列入国家扶持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最近,财政部、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煤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提取标准,45户重点煤矿企业的高瓦斯、高突矿井可以按吨煤不低于15元来提取。所有煤矿包括民营煤矿,都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做到专款专用,同时还按规定提足折旧和维简费。

  五是推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所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要抓紧建立健全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已建立的要加强维护维修,确保完好和正常使用。今年,国有重点煤矿要实现矿务局(集团公司)内部联网;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要实现县(区)范围内的联网。李毅中要求各地学习推广淮南矿业集团等单位的经验,强化企业责任主体。先进单位的经验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和强烈的防范瓦斯事故意识,二是健全完善的安全规范,三是严格的安全责任,四是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科学的安全管理手段,五是足够的安全投入。李毅中说,先进单位的经验表明,只要认真履行企业责任主体的职责,防范工作到家,政府监管监察得力,就能够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主动权。李毅中说,希望广大煤矿企业一定要认真学习先进经验,从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要素入手,努力建立瓦斯防治的长效机制,实现煤矿安全的长治久安。

  李毅中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地方政府必须对管辖范围内各类所有制、不同规模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哪一级政府管理的煤矿,该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性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做好安全工作。李毅中说,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要敢于碰硬,与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现场办公,解决好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的“钉子户”和老大难问题。

  李毅中强调,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围绕着瓦斯治理和防范瓦斯事故这个主题,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一是加强对国务院确定的煤矿瓦斯治理各项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监察。对贯彻不力的,要站在国家监察的角度,予以批评督促。对不能及时整改重大隐患,或者寻找借口拖延整改、拒绝整改的,要向地方政府通报,提请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并根据煤矿违法违规事实,依法采取必要的监察执法措施。

  二是监察督促各地落实“五整顿”、“四关闭”。凡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在建和改扩建矿井、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煤矿安全检查机构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向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通报。“四关闭”即:凡无证非法矿井、死灰复燃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拒不停产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地方政府要立即予以关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监察,发现该关不关的小煤矿,要提出建议,追究所在地县、乡政府的责任。对无视国法,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安全,违法违规、私挖滥采造成事故的不法矿主,要支持、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严厉惩处。

  三是认真查处煤矿重特大事故以及未遂事故。要查清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接受教训,改进瓦斯防治技术和管理;要查清责任,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注意发现和揭露非法办矿、违法违规生产,以及煤矿事故背后隐藏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建议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构严厉惩治那些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

  四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各地煤矿的情况不同,在瓦斯治理中都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存在着不少难题。有关部门要深入煤矿调查研究,抓好瓦斯治理和煤矿安全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对策措施,为煤矿安全生产创造有利的法制环境和政策环境。(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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