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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铁锤在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闭幕式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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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6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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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

同志们:

  这次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是继3月22日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电视电话会议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推进煤矿瓦斯治理的又一重大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同志莅临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在煤矿瓦斯治理方面,召开这样高规格的专业会议,建国以来尚属首次。黄菊副总理的重要讲话,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防治瓦斯、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强调要采取有效措施,打一场煤矿瓦斯治理的攻坚战。这次会议对推动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下面,我就如何贯彻黄菊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瓦斯治理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抓好黄菊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落实

  近几年来,经过全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呈现出相对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去年,全国煤矿实现了事故起数、死亡人数、10人以上特大事故和百万吨死亡率"四个下降"。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煤矿事故总量仍居高位,重、特大事故多发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进入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开局不利、形势严峻。

  大家务必认清形势,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本次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黄菊副总理的重要讲话上来。要正确处理和把握好"四个关系",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

  一是治标与治本的关系。黄菊副总理在讲话中指出,煤矿瓦斯治理既要集中整治,又要综合治理。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关系问题,大家务必要正确把握。面对依然严峻的煤矿安全形势,要立足当前,从治标入手,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打好瓦斯治理的攻坚战,通过采取一系列强制性、超常规的过硬措施,防止煤矿瓦斯事故,稳定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同时,又要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着力建设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采取强根固本之策,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努力实现长治久安。

  二是学习经验与创新工作的关系。学习先进经验不能代替各地、各单位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瓦斯防治工作既有共性的问题,也有特殊性的问题。淮南矿业集团在瓦斯防治方面取得成绩,很重要的一条,在于他们树立积极的瓦斯治理观,用发展的思路建设安全高效矿井,高投入、高素质、强技术、严管理、重利用。各地的情况不同,对策措施和工作侧重点也应当有所不同。黄菊副总理要求,认真学习和借鉴淮南瓦斯治理的经验,推进瓦斯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要紧密联系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自己的过硬措施,并不断总结改进,力争取得实效。

  三是监管监察与企业全面负责的关系。黄菊副总理在讲话中,深刻阐述了政府监管监察与企业全面负责的关系问题。正确把握和处理这一关系,要分清两个主体:煤矿企业是瓦斯防治、安全工作的主体,政府是监管监察的主体。两个主体的职责不同,不能互相混淆代替。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黄菊副总理的讲话精神和国办79号文件的要求,认真把握职能定位,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的国家监察职责,督促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出资人机构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不能代替地方政府,不能代替行业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出资人机构,更不能代替企业,既要把职责履行到位,又不能越位、错位,更不能包办代办。

  四是开展监察与搞好服务的关系。黄菊副总理在讲话中,对监察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此我们一定要加深理解,正确把握。安全行政执法是监察监管的立足点和出发点,监察监管也是服务,在依法进行煤矿安全监察的同时,要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帮助地方和煤矿企业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四个关系"不是孤立不变的,而是相互关联的一个有机整体,涵盖了工作思路、工作措施、方式方法等方面的内容。要注意正确认识,全面把握,统筹兼顾,协调处理。通过不断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落实瓦斯治理措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抓好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瓦斯治理七项措施的落实

  自2月23日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瓦斯治理七项措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科技部等部门高度重视,于3月22日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认真进行了部署。各主要产煤省区成立了由副省级领导任组长的煤矿瓦斯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督导组进驻所属国有重点煤矿,开展安全督导工作。各煤炭科研院校也积极支持,派出专家参与煤矿安全技术"会诊"工作。各重点煤矿企业,也向所属煤矿派驻了瓦斯治理工作小组,并积极配合工作。在国家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校的共同努力下,国务院确定的七项措施正在逐步落实,并取得较大进展。

  但是,各地进展情况不平衡,与国家进度要求相比还有差距。因此,下一步各方面还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力度、突出做好"五个推进",把国务院瓦斯整治七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是推进国务院安委会煤矿检查组排查问题的整改工作。国务院安委会组成的21个检查组,从2月23日至3月10日分别对20个产煤省和中央煤炭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45户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共查出瓦斯治理、超能力生产、安全投入、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等五个方面的隐患497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期已向各地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开展有针对性的监察执法;各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明确整改的措施和期限,落实目标和责任,加大隐患整改的力度。

  二是推进煤矿安全技术"会诊"工作。昨天晚上,国家煤矿安全技术专家组组长、各省级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和重点监控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三方召开了见面会,就煤矿安全技术"会诊"工作进行了衔接。下一步各方要共同推进"会诊"工作进度,各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各有关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在"会诊"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有关专家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是推进贯彻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工作。最近,国家煤矿安监局正在制定《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标准》,待征求意见后,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文,对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提出要求。各煤矿企业要按核定标准和办法自行组织核定,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煤炭行业及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核定结果实施监察;推广建立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下半年要和相关部门联合召开一次现场会,提出系统配备标准及系统稳定性等技术指标。在年底前,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按照标准在企业内部全部实现联网,各产煤县的乡镇煤矿按标准实现本区域内的联网;由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和煤矿安监局组织编写的《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煤矿安监局组织编写的《煤矿工人安全知识五十条》,即两个"五十条",已分别印刷了10万册和100万册,并在昨晚专门召开了发布会,将免费向各有关单位和煤矿企业以及广大矿工发放,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

  四是推进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到今年1月13日所有的煤矿企业都要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鉴于煤矿企业对照标准的整改任务较重、各地进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经商有关部门拟延长半年。希望各地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煤矿企业整改隐患;各中介机构要主动与煤矿企业联系,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帮助企业找准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地方有关部门督促煤矿企业加快隐患整改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颁证。到7月13日,对仍未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要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颁证标准的,要提请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同时,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的监察,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要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是推进煤矿重、特大事故的查处工作。山西、黑龙江省针对近期发生的煤矿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依法严厉惩处了事故相关责任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已通报了山西和黑龙江省好的做法。希望各地、各部门认真借鉴,对瓦斯集中整治期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依法严厉查处,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没收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煤矿的非法所得;对事故查处情况,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通报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三、抓好责任落实,构建齐抓共管格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要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黄菊副总理在昨天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落实各方面责任。要认真贯彻黄菊副总理的讲话精神、国务院《决定》和国办79号文件,抓好"六个落实",构建齐抓共管格局,形成严密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落实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职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事故多发地区和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受水害威胁矿井等灾害严重矿井,组织开展重点监察;要根据阶段性工作要求,组织对矿井采掘部署、超通风能力生产、煤矿安全投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与落实以及"五整顿"等方面组织开展专项监察;要根据对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程度评估分类以及监察力量,科学合理确定不同类别矿井的监察周期,增强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落实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的检查指导职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探索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的方法和途径,通过"三项监察"、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及事故查处等监察执法工作所掌握的情况,认真分析辖区内煤矿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指导协助地方政府抓好煤矿安全工作。

  (三)落实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功能互补、运转有序、关系协调的运行机制,充分体现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统一性;要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执法;要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制度,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形成工作合力。

  (四)落实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的职责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明确其职责,完善省、市、县、乡四级监管网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地方政府进一步确定地方煤矿安全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对象、监管程序和监管方式,推进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推广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政府向小煤矿派驻安全矿长、技术矿长和安全特派员的"三委派"经验,结合各地实际确定有效的派遣督导制度,加强对小煤矿安全工作的督导。

  (五)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要通过监察执法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煤炭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和操作层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从业人员自律意识。近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已联合发文,提高了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各煤矿企业要按照这个文件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情况的监察和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六)落实舆论和群众监督制度。国家煤矿安监局已对建设项目中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18处矿井依法下达了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有瓦斯动力现象、目前尚未组织鉴定的17处矿井下达了停产整顿的监察指令,并在4月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进行公布。对乡镇煤矿在安全程度评估中被评为安全不合格的D类矿井,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通过地方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并督促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整治方案和措施;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要在当地媒体上公布。近期国家煤矿安监局已先后发出公告,将这两类矿井第一批名单分别公布在局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对D类矿井名单还将在中央级刊物上公布。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会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文,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监督员制度,各煤矿企业要在煤矿生产一线聘请安全监督员,以发挥职工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作用。

  同志们,再过四天就到"五一"了,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12号明电,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结合这次会议精神、特别是黄菊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研究部署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要抓住瓦斯治理这个重点,制定严密防范措施,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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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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