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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菊强调:明确职责 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责任


2005/04/26 09:12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委会主任黄菊4月25日在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上强调:明确职责,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责任。

  "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是国务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监管机制,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各方职能和职责进行的重新调整和定位,在煤矿安全工作的实践中必须认真贯彻和落实。黄菊在讲话中提出具体要求:

  第一,国家安监总局和各级煤矿安监局要严格履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责。这次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升格为总局,专设由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强化,也是进一步树立国家监察权威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安全监管和煤矿监察部门要牢记使命,决不能辜负党中央、国务院的期望。通过严格的监察执法,使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履行好监察职责的同时,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支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共同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地方政府要严格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地方监管的职责,重点是日常性的安全监管。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哪一级政府管的煤矿,就由哪一级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煤矿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更是煤矿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对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肩负起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责任。为了加强日常监管,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要求地方政府建立领导联系重点煤矿安全工作制度,向45户重点煤矿派驻安全督导组。各地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实施多种有效的监管形式,切实把地方监管煤矿安全的重要职责层层落实下去。

  第三,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在内的所有岗位的安全责任,并制定相应的监督保证措施,确保各岗位责任真正落到实处。煤矿企业的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煤矿安全全面负责。同时,必须明确一名行政副职主管安全工作,明确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工作技术上负全责。井下实行承包经营的单项工程,其安全工作纳入矿上统一管理,出了问题,同样要追究煤矿负责人的责任。

  黄菊在讲话中强调指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只是工作职责不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为了协调各方,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联系配合、协调行动的工作机制。各部门之间要主动加强协调和沟通,及时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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