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首页>>专题报道>>2004全国煤矿安全工作座谈会>>会议报道 |
| |
|
湖北、广东、广西、青海、福建5省(自治区)增设煤矿安全监察局 |
|
| 2004/11/11 17:23 |
| |
|
2004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文中指出: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建立监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调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布局,在监察任务繁重的地区适当增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湖北、广东、广西、青海、福建5省(自治区)增设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更名为区域性监察分局。
|
|
国家局政府网站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