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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王显政在全国煤矿安全工作座谈会上作题为《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煤矿安全工作新局面》的报告。他在报告中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是党和政府为加强煤矿安全工作而采取的新的重大举措。贯彻落实《意见》,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关系。“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是煤矿安全工作的基本格局。《意见》在明确界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的同时,赋予了地方政府八项职责,体现了事权一致的原则,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煤矿安全工作主体是企业,责任也在企业。国家监察和地方政府监管,主要在于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不能代替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
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关系。两者之间是分工协作关系。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重视发挥地方监管机构的作用,主动征求监管机构的意见;各级地方监管机构要注意维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的权威性,接受驻地监察机构的检查和指导。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共同做好工作。
三是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安全的监督管理,这种监管具有一定专业性,通常是通过行业规划、行业技术政策、行业内部指导协调等途径和手段来实现的。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的监督管理,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和宏观性。二者相互补充,相互兼容,都很重要。
四是地方安全监管部门与煤炭企业的关系。二者之间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煤炭企业特别是特大型、大型企业,在接受国家安全监察的同时,要主动接受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自觉执行监管部门规定的各项制度,重大情况及时报告,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置于地方政府的有效监管之中。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尊重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优质高效的监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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