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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民工权益保护探析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4/10/28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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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农民进城就业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但他们的权益却往往得不到保障。只有通过政府部门、城市市民和农民工自身的共同努力,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才能使农民工更好地与城市市民一道为城市的繁荣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根据托达罗城乡迁移模型理论,只要城乡收人差距的预期存在,就必然会引起劳动力的迁移。据国际劳工组织发表的36个国家的资料,绝大多数国家的城乡人均收入比小于1.6,只有三个国家超过了2.0,中国是其中之一,这决定了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成为必然。农村劳动力进城形成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这一群体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转化为城市市民。因为,面对汹涌而至的民工潮,城市由于接纳能力有限,不可能将流入的农村劳动力全部内化为城市市民,更何况,人口的增长意味着农村新增的劳动力将是潜在的更为富余的农民工后备军。因此,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他们是介于城市市民与农村农民之间的一个庞大的阶层,在很长的时期内存在并对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探讨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农民工权益受侵害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

  农民工是世袭的身份制度和自由的市场制度结合的产物。他们的身份是农民,他们的职业是工人。我国特有的户籍制度赋予了每个人以户籍身份,即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这种户籍身份几乎不能改变,但能继承。从80年代初开始,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城市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成为从事城市各种工作的工人。农民工因农业人口的身份没变,在城市就业的同时享受不到城市市民同等的权益。

  农民工收人低下。据调查,农民工的月工资大多在300一500元之间,在400元以下的占45.7%。农民工与城市工人相比,工资待遇相差悬殊,城市工人的工资收入相当于农民工的1一3倍在同一工作单位,农民工即使与城市工人从事同样的工作,甚至比城市工人更繁重的工作,也不能获得相等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动报酬,而且完全不能享受城市工人的各种社会福利,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十分普遍。农民工不仅仅收入低,就是这微薄的血汗钱还往往是“空头支票”。每到年底,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尤为突出,有的用人单位干脆用产品抵扣工资。

  农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法》规定,在工厂上班的工人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但很多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使用都超过规定,有些单位无限制延长工时,农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多在10小时左右,有的达13一14小时,且每周工作多为6天至7天农民工不仅劳动时间长,而且劳动强度大。一些用人单位把农民工当成赚钱的机器,重活、累活、脏活、难活、险活等城市工人不愿从事的工种,都让农民工打头阵,农民工往往要完成城市工人难以完成的定额。长时间超负荷的劳动,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农民工无社会保障。不少用人单位把农民工当做只会干活的苦力,从不为他们置办文化娱乐生活设施,也不重视他们的人身保险、医疗保险和福利事业。厂方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比例不到30%。没有社会保障,农民工虽身在城市却无法融人城市,成为城市的边缘人群。

  农民工社会地位低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处于优势地位的城市市民,一时难以改变自己的观念,仍然以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农民工,农民工在求职、生活、交往、教育等诸多方面常常受到来自城市的歧视,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对农民工的歧视有的还是制度性的,如不少城市规定农民工只能从事城市工人不愿问津的职业,专门为农民工设置登记收费项目。

  二、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既有市场因素又有社会因素。从劳动力市场看,我国劳动力将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2000年,农村富余劳动力已达2亿人,而且每年还新增劳动力约1000万,其中700万在农村,这其中每年还会有100万人加人到农民工的大军中。因此,城市农民工市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象会长期存在,这决定了农民工是廉价劳动力。从社会因素看,劳动力市场雇佣双方的社会地位决定了农民工处于不利的、软弱的境地,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农民工在心理上默认自己的工资比城市工人低,更不敢奢求城市工人所享有的住房、医疗、子女受教育等待遇。从雇主一方来看,他们之所以愿意雇用农民工,重要的原因是可以大大降低劳动力的使用成本。

  保障制度执行不力。《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外来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单位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保护的也仅仅是企业主利益,而雇工享受不到《劳动法》规定的权利。有的单位随意解除了劳动合同,也不支付农民工经济补偿金。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行政执法人员对农民工存在歧视,时常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面对农民工权益受损害时的行政不作为,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权益保障制度是权益得以维护的外在因素,受益者的维权意识是权益得以维护的内在因素。农民工权益受侵犯,除了外在因素,与农民工自身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勇气有关。很多农民工在自己合法权益受侵犯时,不懂得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有的农民工虽有维权意识,考虑身处弱势,不敢维护自身权益。

  社会救助系统疲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确立,城市市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险,而农民工往往不在保险对象之列。低收人的农民工不仅随时可能处在失业状况,而且没有社会救助系统的支持,成为了城市中的最低层无保障的人群。

  三、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意义

  维护农民工权益是保证城市经济繁荣和政治稳定的重要举措。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研究成果,由于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所引起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改善,对改革以来中国经济增长率的贡献约在1个百分点左右。农民工填补了城市的某些职业的空缺,成为了城市经济建设的生力军,城市的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发展,没有一项能离开农民工的。另一方面,占城市四分之一人口的农民工与城市市民时常发生矛盾和冲突。在对农民工利弊争论中,对农民工的最大的负面影响无一不认为是带来了城市的社会治安问题。其实,农民工并非因其是农民工而成为城市的不安定因素,不能说是农民工比城市居民更有犯罪倾向。据浙江统计,城市外来人口犯罪35%因经济陷入困境、处于失业状态引起。在加强对农民工实施有效管理的同时,只有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才能扬长避短,既发挥农民工是城市经济建设生力军的优势,又避免因农民工进城而带来的弊端。

  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是实现城市化、缩小城乡差别的有效途径。农民工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转的直接产物,是适应市场经济资源更为合理配置的结果。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远远高于农村的人均收入,城乡差距存在不断扩大的趋势。1998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当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38%,为2.65:1,如果考虑到农民纯收入中不少于30%用作生产性投人,则目前城乡居民可比收人的真实比率不是2.65:1,而是3.7:1。要提高农民的收入,短期内不可能使农业生产率大幅度提高,而农产品价格调整的空间已经很小,加人世贸组织后,农产品价格甚至面临下降的可能。当前,农民收入的提高主要依赖从事非农产业。据农业部统计,2002年,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总额高达8200亿元,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850元,占农民人均收人的34.4%。农民工进城是我国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农村逐步城市化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环节。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城市化门坎迈不过去,城乡差距就不可能缩小,我国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就难以实现。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重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落实农民工的各种政策,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的客观要求。

  四、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建议

  1、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宣传。利用各种手段和场合,经常开展对城市市民的思想宣传和教育,使他们认识到农民工对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生活的便利所作的贡献,逐渐树立尊重农民工、平等对待农民工的思想和风尚;通过各类大众传媒及其他舆论工具,经常开展反歧视宣传,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一种歧视和欺侮农民工可耻,关注和帮助农民工可敬的良好社会氛围。

  2、深化户籍改革,为农民工创造与城市居民平等生存发展的条件。当前,户籍制度正在改革之中,城乡已不再像80年代之前那样截然隔离。但是,以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为标志的二元户籍制度,仍使农民工无法真正融人城市。农民工名义上是农村户口,实际上在城市工作,游离于城乡之间,成为城市的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如前所述,身在城市的农民工受到不公平待遇最首要的原因是户籍。所以,必须“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大胆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才能彻底打破农村居民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最大体制障碍。凡城市有合法固定的场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逐步实行统一居民身份的一元户籍制度,在政策上保障农民工与城市市民一视同仁,使其具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就业权是生存发展权的最基本的体现。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只要给农民工一个平等的机会,他们会加倍的珍惜,百倍的努力,为自己赢得较丰厚的收入,为城市作更大贡献。只有给农民工一个平等的机会,才真正体现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平等,才真正实现《宪法》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权利,才真正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3、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首先,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前,城市居民已经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在广大农村全面实施最低生活保障还有一定困难。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必然趋势,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省市已实现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于城市农民工,长期生活工作在城市,理应享受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其次,养老保险制度。只有实行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才能解除农民工的养老后顾之忧,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性。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支付保险金而采取消极态度,更不该因此而大量裁减农民工;作为该项制度受益者的农民工,同样不可为眼前利益而不愿缴纳保险费。再次,工伤保险制度。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工伤保险是农民工最基本的保障,也是国家应予以优先考虑的保险项目。第四,疾病医疗保险制度尤其是大病保障机制。农民工一旦患病,尤其是大病,就会失去工作,从而极易陷入贫困境地。医疗服务不应是对城市市民的一种福利,而应是一种产业,面向各种城市人群。

  4、发挥党团、工会、妇联等组织的维权作用。党团组织应成为值得农民工信赖的政治团体,党团组织主动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在调动农民工党团员作用发挥的同时,通过替农民工排忧解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凝聚人心。通过工会解决农民工维权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政府失灵问题,采取合法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避免由血缘关系或地域关系的自发组织采取非法手段以达到维权目的的事件发生。通过妇联、残联等社团组织维护女工利益和受工伤农民工利益。农民工要自觉强化法律意识尤其是诉讼意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5、政府转变观念,建立社会救助制度。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转变观念,将农民工与城市市民一视同仁,使农民工平等享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教育权利。目前,有的地方政府已赋予外来民工与当地居民一样具有人大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高了农民工的政治地位,为平等享有其他权利提供了政治保证。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当农民工遭遇天灾人祸时给予紧急救济;当农民工处于失业时,给予贫困救助;当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给予法律援助。

  综上所述,只有通过政府部门、城市市民和农民工自身的共同努力,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才能使农民工更好与城市市民一道为城市的繁荣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浙江师范大学商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摘自:2003.9 (124-126)《湖北社会科学》(武汉)

  

  农业部信息中心 金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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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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