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报道>>非公有制专题>>经验介绍  
委托乡镇依法行政 强化基层监督管理

——南海区委托乡镇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汇报


2004/06/01 09:32  
 

各位领导:

  根据会议安排,现在我代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就我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别是委托乡镇安监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作的探索和实践汇报如下:

  一、乡镇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乡镇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区得改革开放之先,民营经济、专业镇经济、园区经济蓬勃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2003年,全区实现国内生产总值468亿元,工业总产值1044亿元,全部财政收入83亿元,其中非公有经济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全区有非公有制工商企业约7万户,当中有非公有制工业企业1.8万户,从业人数约63万人,实现国内生产总值394亿元,占全区国内生产总值的84%。企业基本都集中在乡镇。受生产力水平以及企业主和劳动者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非公有制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投入不足、基础较差的状况。对众多的非公有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仅仅依靠县(区)级安监部门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加强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使乡镇也成为安全生产的主战场。

  乡镇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内在需要。多年来我区就按照行政社会事务属地管理原则,把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内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乡镇政府来实施。但由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相对滞后,造成了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不够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据不明确,执法程序不够规范,相当部分还是停留在行政命令式、家长式的管理上。这种管理方式,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与社会的法治要求产生新的矛盾,甚至可能引发行政诉讼。我区就曾出现过多宗这样的案例。

  二、委托乡镇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探索与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为我们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这与我区乡镇是安全生产主战场的实际情况是不相适应的,也解决不了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现实问题。要适应经济发展、确保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在确保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据此,我区围绕促进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的目标,创造性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制定地方性实施细则,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为使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章可循,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了《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详细规定的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工业园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执法程序和要求。《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使我区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为实现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区、镇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确保安全生产有法必依

  首先,我区从执法职能上确保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执法独立,授权原内设于区经济贸易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执法主体,独立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最近,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我区又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区政府组成部门独立设置,名正言顺独立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其次,积极推进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建设,分别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实施“园镇互动”的工业园区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在编制上要求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配备3名以上的专职监察人员。目前全区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已配备到58名,平均每镇(街道)为3.5名。

  第三,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先后组织区、镇两级共49人参加省的安全监察执法培训,并领取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书和《行政执法证》。

  (三)委托职能,实现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政

  我区根据“管理为主,执法为辅”的原则,将部分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委托给镇(街道)或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委托的职能主要有:负责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当场纠正和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对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采取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离作业人员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可以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等。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行使区安监部门委托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时,对外可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执行统一的执法程序和管理制度,统一使用加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专用印章的标准执法文书。

  通过职能委托,有效解决了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主体缺位和效力不足的问题,理顺了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责不对等的矛盾。

  (四)加强指导,确保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规范行政

  职能委托后,为保证委托职能正确实施,我区又建立了基层安全生产执法月报制度和跟踪制度,经常派员加强对乡镇监察人员的工作指导。乡镇能够处理的问题,由乡镇处理;对监管过程中遇到的比较复杂的问题,区安监部门则派员协助乡镇安监部门联合执法。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乡镇上报要求区安监部门协助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明显减少;乡镇监察人员也没有出现明显的执法失误。半年多以来共发出标准执法文书404份,其中《整改指令书》172份,《现场检查记录》179份,《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52份,消除安全隐患 800多处。

  三、委托乡镇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作用与成效

  (一)提高了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地位与作用。在试点过程中,我们通过创新机制、健全机构、充实队伍、强化职能,实现了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四个本质性转变”:一是在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上,实现了由过去的“民兵预备役”向“正规军”的转变,乡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了合法的身份和地位;二是在监管观念上,实现了由过去注重事后查处向注重事前防范的转变,标本兼治、源头管理的监管理念越来越得到乡镇政府的接受;三是在监管方式上,实现了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依法治“安”正成为乡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自觉要求和自觉行动;四是在工作性质上,实现了由随意性、突击性向规范性、长效性的转变。在“四个本质性转变”的推动下,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地位与作用得到了有效提升。

  (二)规范了执法程序,提高了执法水平。职能委托前,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开展执法时,一直使用自行印制的不规范文书,加盖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印章以行使效力;对整改不力的企业,只能通过硬性的停水停电方式,强制企业进行整改;执法的依据、文书和程序等都很不规范,导致乡镇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不到充分体现。职能委托后,区安监部门要求各镇(街道)安监人员使用统一的标准执法文书,依照省的执法程序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执法。同时统一执法管理制度,增强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意识,减少了执法的随意性,提高了安全生产执法的水平。

  (三)提高了执法成效,减少了安全生产事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分职能委托给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后,乡镇的安全生产执法权限和效力得到较大加强,基层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有了明显提高。在抓好规范性工作的同时,加大了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解决了一大批安全隐患“老大难”问题,有效地遏制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试点工作开展9个月以来,全区的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局面。与试点前9个月比较,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宗数下降22.2%,死亡人数下降34.6%。

  

  以上是我区委托乡镇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由于许多工作还在探索试行阶段,因此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请各位领导多批评指正。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相关键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