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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是实行工伤保险改革比较早的城市,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由企业管理转为社会管理,实行社会统筹。1996年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1998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之后,我市开始全面推行工伤保险,要求所有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2003年度,佛山市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124.3万人,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5822.5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担了企业的风险,为我市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的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实施工伤保险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保险费的收缴没有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直接挂钩,没有实行缴费费率的浮动,表现为一些企业事故不断发生,保险基金支出较高,呈上升趋势。一是部分参保企业过分依赖工伤保险,
以赔代管,推诿责任;一些参保企业发生事故后,认为赔偿是社保部门的事,完全依赖工伤保险机构来承担经济赔偿,而企业本身却忽视强化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以赔代管,造成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二是在部分企业中形成了安全生产工作“搞与不搞一个样”、“搞好搞坏一个样”的观念,影响了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企业不愿投入、疏于管理,工伤保险赔付支出也因事故的增加而逐年上升,没有发挥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对工伤预防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一、实行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做法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借国家和广东省在我市进行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试点这一有利契机,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建立起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促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工作有:制订出台《佛山市企业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与工伤预防费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并在全市开始实行,我市的南海区对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实行浮动费率;具体做法是: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结合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估结果实行浮动费率,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差、事故多发的企业,提高其缴费率,加大对其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加其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的,降低缴费率,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并授予“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称号;形成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最终促使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实行差别费率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局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分别划入风险较小、中等风险和风险较大等三类行业,三类行业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根据社会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每二年调整一次。
(二)实行浮动费率
南海区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及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其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具体做法是:浮动档次每档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3%;凡在上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实际享受社会工伤补偿人数占单位被保险人数的比例(工伤补偿率)达到1%以上,或发生过因工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发生过因工致死的重大工伤事故的单位均于本社会保险年度实行浮动费率,在其基准费率上增加一个档次的费率,作为本社会保险年度的缴费费率;已实行浮动费率的单位,如本社会保险年度的社会工伤补偿率仍达到1%以上,或仍发生因工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仍发生因工致死的重大工伤事故的,则在下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再增加一个档次的缴费率。如此类推,逐年逐档次递增,直至上限幅度为止;如本社会保险年度的社会工伤补偿率低于1%,并无发生因工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发生因工致死的重大工伤事故的,则在下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减少一个档次的费率,如此类推,逐年逐档次递减,直至基准费率为止。
(三)实行奖励制度
对安全生产做得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情形是:连续二年没有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投保率达到100%,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连续二年没有发生因工致员工死亡或造成员工1-4级残疾事故,工伤保险投保率达到100%,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另外,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并符合其他有关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诚信证书,向社会公布。
(四)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我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组成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的联席会议,同时邀请财政、卫生、工会等单位参加。联席会议主要任务:一是评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定期确定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二是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有效信息,对事故多发的企业、较大的事故隐患等,有针对性的开展巡查和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三是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把工伤预防工作落实到企业等。
三、取得的主要成效
通过实施以上这些措施,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形成企业、员工、政府、社保机构“四赢”的局面。
(一)企业的安全生产观念得到改变,安全生产工作得到加强,参保的积极性得到提高
通过实施费率的浮动,使安全生产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企业改变了观念,真正认识到:与其出了事故要提高工伤保险缴费率,增加缴费支出,不如把这部分资金用于安全投入、人员培训、改进设备等,从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搞好事故预防,安全生产搞得好的企业缴费率逐步降低,不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而且也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同时,企业发生事故后的风险又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得到化解,工伤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体现,从而增强了企业工伤保险意识,调动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二)广大职工的生命、健康权得到有效的保障
通过实施费率的浮动,引导、激励企业搞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营造人人“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使企业职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这一最基本的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04年1-2月份,我市工矿商贸事故死亡8人,同比下降了38.5%。
(三)政府对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得到加强
通过实施费率的浮动,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使部门的关系更加紧密,沟通渠道进一步畅通,事故预防、职业康复及工伤补偿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形成了多部门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局面。
(四)社保机构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得到舒缓
通过实施费率的浮动,减少了企业伤亡事故的发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赔偿支出压力减轻,可以提取更多的工伤预防费搞好事故的预防、隐患的治理、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们认识到,运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能使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紧密结合,是一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方法,能激发企业的积极性,促进企业自觉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了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由于开展试点的时间还比较短,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有机结合的实施方案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进行检验,我们还需要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和奖励机制,根据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改进,使费率的浮动更趋合理,充分发挥其奖优罚劣的基本效能,使我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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