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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有权定什么无权定什么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有权定什么无权定什么


2004/03/17 11:49  
 

    今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对地方立法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一方面,地方立法机关今后在立法工作中,必须遵循该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方面的规定;另一方面,在明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地方立法机关必须对地方性法规中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条文进行清理。要做好这两个方面的工作,首先需要了解行政许可法对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都作了哪些具体的规定,需要知道在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地方性法规有权定什么,无权定什么。

  通过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我们将行政许可法中有关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内容从以下两个方面作了初步的梳理,谨供各位领导和有关同志参阅。 

  一、地方性法规在行政许可方面可以规定的内容

  (一)在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方面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

  2、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范围内,对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二)在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方面

  可以对以下四个方面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但不需要国家统一统定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三)在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方面

  1、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可以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四)在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方面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下四个方面作出与上位法的一般规定不一致的规定:

  1、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作出与上位法的一般规定不一致的特殊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可以对下级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期限作出与上位法的一般规定不一致的特殊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可以规定哪些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举行听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可以对被许可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申请的期限作出与上位法一般规定不一致的特殊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在行政许可的转让方面可以对行政许可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二、地方性法规在行政许可方面不可以规定的内容

  (一)在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方面

  1、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从反面来理解,已经制定了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就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理解为不需要用设定行政许可的方式管理。

  2、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二)在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方面

  1、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四个方面事项之外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在四个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内,不得设定以下两个方面的行政许可: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②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3、在“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中,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能够规范的事项,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在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方面

  地方性法规不可以在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直接规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四)在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方面

  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下级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的期限、举行听证的事项、提出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申请的期限这四类事项外,在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其他方面,均无权作出与上位法不相一致的规定。

  (五)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查的费用方面地方性法规不可以作出对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费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这一规定来看,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需要收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特别规定,地方性法规无权作出规定。  

 

 
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   王中位 刘乃军 陈重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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