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国家局组织专家组对铁法煤业集团公司监督检测中心申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进行了为期三天的现场评审。现结合评审工作,从监督管理者的角度,就处理好申办乙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几个问题,谈谈初步体会,供同志们参考。
铁煤集团监督监测中心成立于1999年
4月,是由原科研处计量科、机电总厂计量检测室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站、环保处、机电处节能科、通风处自救器维修、安全仪器检测站、租赁公司皮带聚合物检测站等组成。中心下设:节能监测站、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环境保护监测站、计量监测站、安全仪器检测站、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及综合办公室等7个科级职能部门。现有职工
74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2 人,工程师13 人,技术员3人。拥有各种检验检测仪器设备144台,固定资产264
万元。目前共开展41个检测项目,技术力量及检测检验设备基本能满足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要求。中心运行五年开展检测项目不断增加,业务量不断扩大,2003年完成检测收入367万元,比2001年检测费收入增加近一倍。
在申办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工作中,我们根据国家局的要求,引导企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为申办工作创造条件:
一、 解决检测检验机构法人地位
目前,大部分煤矿企业都进行了公司化改制,即由矿务局改为矿业集团公司或煤业集团公司。这种改制,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而是有法律意义上的内涵。《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相对公司)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铁法煤业集团公司监督检测中心作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已经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对检测检验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象很多煤矿企业一样,中心原有检测检验业务分属不同的业务处室,例如:机电设备检验室隶属机电处,瓦斯与通风仪器仪表检定室隶属通风处,电气试验室隶属供电处等。对检测检验资源要进行整合、,实行统一管理,这是铁煤集团在体制改革上的一个重大举措,不但减少了管理层次,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而且这些机构重新组合,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更能充分调动干部、工人的积极性,同时,监督检测业务更加专业化,保证了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这次以中心的名义向国家局申办乙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就比较顺畅。吸取这一经验,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以文件形式要求各煤矿企业对检测检验资源进行整合,由一个机构负责检测检验业务和申办资质,更好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三、 做好计量认证
对于计量认证,专家意见很明确:必须取得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否则不能通过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评审。铁法检验中心是由多个部门组成,目前,节能监测站、环境保护监测站、建设工程监测站都有各自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对现在还没有拿到计量认证证书的,除了机构自身要积极努力外,也希望国家局协调有关部门研究一个恰当的解决办法,以利于机构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四、做好申报的准备工作
为了顺利通过评审,中心成立了以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主任工程师专门负责此次资质申办工作,各站全力配合,务求一次成功。2004年元旦以后,组织专业人员编制"资质认可申请机构申报材料",并积极同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请示、联系,依据国家局《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确定了申报检测项目,并依据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特殊要求》编写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各种记录、表格等申报材料,2月上旬经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初审,同时,中心质量管理体系开始运行。
今年4月中心认真组织学习了《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工作方案》、《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的特殊要求》及《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评审考核表》等文件,并进行自查评审,对检验机构的质量体系、检测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为“基本符合”,共查出不符合
3 项,不适用22小项,积极整改。
4月27日~29日国家局派专家评审组对机构申请的检验能力进行了评审,确认的检验产品(参数)12项,项目77项。评审组认为检验机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能力满足GB/T15481及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评审的特殊要求,同意向国家局推荐。4月30日中心召开办公会对提出的11项不符合进行专门研究,并逐项落实责任人,5月8日中心召开管理评审会,对专家提出的11项不符合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纠正措施,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整改时间。目前,他们正着手《质量手册》第二版的修订工作,并对11项不符合逐项进行整改,为向国家局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见证材料进行必要的准备。
五、取得资质后对社会服务问题
各煤矿企业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后,即获得合法资格,既可承担本企业检测检验任务,又可向社会(地方和乡镇煤矿)提供技术服务。所以,各单位要以申办资质为契机,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检测检验机构大力支持,提高综合检测检验能力。
六、依法强制检验问题
随着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涉及人身安全的矿用产品,将依法进行强制检验。没有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不能承担法定的强制检验工作。强制检验产品只能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