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监传真[2005]第4号


关于辽宁省阜新集团公司海州立井“2.14”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中央管理煤矿企业:

  2月14日15时左右,辽宁省阜新集团公司海州立井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当班入井574人,截至15日8时,已发现203 人死亡、22 人受伤,尚有13 人下落不明。

  事故发生后,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极为重视,立即做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遇难人员,并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要求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切实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和组织煤矿企业立即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要立即督促和组织煤矿企业针对自身的特点,以贯彻落实《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和《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1号和22号)为重点,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瓦斯治理各项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瓦斯治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不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相应规定的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必须依法下达执法指令,坚决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二、认真开展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切实贯彻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坚决杜绝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瓦斯事故已成为制约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最主要因素,各级煤矿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必须将瓦斯治理放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位置,深入开展瓦斯集中整治工作,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加大瓦斯治理力度,切实消除瓦斯隐患,杜绝瓦斯重特大事故。 

  对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瓦斯抽放、监测监控等措施以及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立即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坚决制止违规生产和超通风能力生产行为。因整改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对节日后恢复生产的煤矿企业的监管,杜绝恢复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

  对在节日期间检修和停产的矿井,要加强恢复生产前的监管工作,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检修和停产前制定的各项措施做好恢复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先检查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情况,并观察有自燃发火倾向煤层的气体变化情况,以及时发现隐患进行处理,杜绝恢复生产过程中发生各种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