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新年伊始,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按照总局党组和省(区、市)党委、政府的总体安排,积极主动做好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的各项工作,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有力地推动了煤矿安全工作。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今年以来全国煤矿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及百万吨死亡率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一是事故总量有所下降。与去年同期相比,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减少13起、少死亡39人,分别下降5.8%和9.8%。二是重大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同比起数减少10起、少死亡21人,分别下降38.5%和20.4%。三是特大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同比减少2起、少死亡33人,分别下降40%和38.4%。四是百万吨死亡率有较大幅度下降。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1.163,同比减少0.161、下降12.2%。特别是春节期间,同志们深入现场开展预防性检查执法、督促企业排查事故隐患;抓住苗头性问题及时下发通报,督促有关煤矿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坚持做好节日值守应急等各项工作,确保了节日期间全国煤矿没有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保持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为全国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营造了安全稳定的氛围。
但是,我们仍应清醒地看到,当前煤矿安全形势依然相当严峻,煤矿安全工作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任务还很艰巨,突出问题:一是国有煤矿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春节前夕,接连发生了陕西省榆林市榆阳煤矿(蒲白煤业公司控股)"2.14"重大顶板事故(死亡4人),辽宁省南票矿务局邱皮沟煤矿(破产重组)"2.1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人)。二是部分地区非法开采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一些应关闭的小煤矿没有及时关闭,今年以来,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的小煤矿共发生重、特大事故10起、死亡65人,分别占同期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3%和48%。三是事故瞒报问题较为突出。1~2月份发生的19起重、特大事故中,有6起被瞒报。特别是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牛心会煤矿"1.12"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3人,矿主仅报告5人受伤,死亡的13人全部被瞒报;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兴安煤矿
"2.2"特大火灾事故、死亡24人,但仅上报2人死亡、5人下落不明,有17人被瞒报,3起特大事故中就有2起被瞒报,性质极其恶劣。
希望同志们高度重视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要有充分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做好"落实年"、"攻坚年"的各项工作。煤矿安全工作历来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做好3月份煤矿安全工作,对于今年开好局、起好步,实现一季度安全生产目标、推动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至关重要。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做好3月份特别是"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确保节后煤矿复产的安全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部门务必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督促各地认真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切实抓好整改,坚决防止"两会"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也专门提出,要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确保"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
(一)认真抓好节后恢复生产措施的落实。据调度统计,春节期间,全国煤矿共有17908处放假检修,占在籍矿井总数的88.2%和总能力的60.5%,其中:乡镇煤矿放假检修矿井16134处,占乡镇煤矿矿井总数的91.2%和总能力的93%。随着春节假期的结束,停产放假的矿井将陆续恢复生产。各有关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节后恢复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做好恢复生产前的自检工作,根据春季气候多变、易造成瓦斯事故多发及3月份煤矿大批恢复生产的特点,加强采掘工作面通、瓦斯、顶板和机电设备隐患的排查治理,并制定节后恢复生产的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把煤矿节后恢复生产验收关,煤矿恢复生产前要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由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要加强对矿井恢复生产工作的监管,对重点矿井要派驻专职人员监督指导煤矿企业做好复产工作,坚决防止隐患未排除和安全措施不落实就盲目恢复生产。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区域监察分局要加强对节后恢复生产验收工作的重点监察,督促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抓好节后的复产验收,对不安排、不部署、不落实的,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监察意见。
(二)抓好执法计划的落实完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的2007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国家煤矿安监局已经陆续批复了19家,其余7家也将在近日批复,各单位要按照批复的执法计划认真执行,并在3月底前完成对所属监察分局年度监察执法计划的批复工作。同时督促指导监察分局编制月度监察执法计划、按规定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分析,根据监察执法计划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执法计划。要坚持计划监察、严格考核,通过计划监察优化监察力量、细化监察任务;建立分级考核制度,通过严格考核促进监察责任的落实。
(三)严肃查处瞒报事故和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煤矿各类事故,特别是对非法开采、违法生产酿成的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瞒报、逃逸的,要从重查处。对涉嫌瞒报事故的人员,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28日联合发布的有关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依法追究瞒报事故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今年以来发生的6起瞒报事故要抓紧查处,各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4月底前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或批复。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查处超层越界开采,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和被整合矿井边等待整合边违法组织生产。各地要借鉴陕西省铜川市在防止非法开采、死灰复燃方面的好做法,他们一是在全市小煤矿强制实行驻矿安全专职督查员制度;二是实行严格问责制,规定"辖区内凡发现死灰复燃或发生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乡镇长就地免职并追究主管区县长责任";三是在乡村和小煤矿发展"信息员",建立有偿信息制,发挥群众和舆论对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的监督作用。
二、加快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度,力争提前完成关闭矿井数量目标并基本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要求,我们提出了"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三步走的战略,并确定了三年计划关闭小煤矿9887处的目标。其中:第一阶段(2005年8月~2006年6月)计划关闭5026处、实际关闭5931处;第二阶段(2006年7月~2007年6月)计划关闭2652处,截止今年2月15日共公告了2723处,已关闭2148处;第三阶段(2007年7月~2008年6月)计划关闭2209处。总的看,在各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关闭工作不平衡,个别地区资源整合不规范,一些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控制不严,部分地区非法开采现象还比较严重,煤矿整顿关闭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今年是完成矿井关闭目标和实施整合技改的关键年,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一)加快关闭工作进度。全国已公告关闭的2723处矿井必须在3月底前一律关闭到位;第二阶段关闭工作还没有完成的5个省,要抓紧将计划关闭的矿井关闭到位。各地要按照国办发82号文件提出关闭16种矿井的要求,结合整顿关闭"三年规划",尽快落实第三阶段关闭矿井名单,争取主动,今年6月底前要上报关闭矿井名单,力争在2007年底前提前完成关闭矿井任务。
(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要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的监管,通过整合技改减少矿点数量,统一部署、规范运作、积极推进,在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在资源整合中要遵循以下工作要求:一是煤炭资源整合必须是合法矿井对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已关闭矿井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二是资源整合必须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整合后形成的新矿井,严格一证一矿(井),并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三是被整合的矿井要先关闭(包括吊销证照、拆除井下设备、停止供电),并加强监管,确保停止生产。四是对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
(三)严格准入,严防低水平重复建设。据初步统计,2006年全国煤矿在建项目3890个、新增能力72634万吨,其中30万吨及以下的小型煤矿项目3590个、新增能力22427万吨,占全部在建项目总数的92.3%、而新增能力仅占30.9%,平均单井规模只有6.2万吨。针对一些地区和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未经项目核准、未经审查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等,擅自开工建设,导致煤矿建设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安全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配合投资主管部门严格市场准入,坚决防止前关后建。一要根据国办发82号文件要求,在"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严把项目审批关,从源头上限制小煤矿数量。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律不再受理30万吨以下煤矿新建项目的"三同时"审批工作。二要加强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或者越权审批的煤矿在建项目,一律责令停止施工。春节前夕,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专门下发通知,已责令未经核准,以及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34个煤矿建设项目立即停止施工,今后还将陆续公布违规建设的项目名单。三是各地在编制、审查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整合方案时,要认真落实煤炭工业
"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到2010年保留小型煤矿数量的控制目标,严格控制小煤矿数量。
三、抓好瓦斯治理重点工作的落实,努力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科技部联合印发了《2007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当前,要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将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瓦斯抽采利用目标分解到重点监控企业。重点是"用好两个政策、做好两个宣贯、推广两个经验"。
(一)抓好两项政策的落实。一是发挥国债资金的带动和引导作用,做好2007年国债补助资金安全改造项目的筛选审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按要求在3月底前完成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国债补助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工作,严格把好项目的审查关,把资金重点用于提高瓦斯抽采水平、完善通风系统、水害治理和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使用的井下安全设备更新上,不得用于扩大生产能力。二是研究落实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鼓励煤层气抽采利用的税收政策出台后,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已组成专门小组进行研究,并将积极协调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实施细则,各地也要认真解读和充分用足国家给予的政策,积极推进瓦斯抽采利用措施的落实。
(二)做好两项安全标准的宣贯。一是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宣传贯彻和落实。现有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不能满足标准规定的抽采需要的,必须采取调整采掘部署、补足瓦斯抽采工程、增加预抽时间等措施,将煤层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降到规定指标以下;采取上述措施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压减产量。二是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宣贯。加快低瓦斯矿井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步伐,所有低瓦斯生产矿井都必须在年底前按照新颁布的标准要求将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到位;并鼓励建立区域性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为中小型煤矿提供系统维修、调校服务,规范监测监控系统的正确安装、定期标校、加强管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真正发挥好监控系统的作用。
(三)推广瓦斯抽采先进经验和实用技术。瓦斯灾害非常严重的重庆中梁山煤电公司,自60年代初期即坚持"密钻孔、高负压、严密封、长期抽"的原则,解决了低透气性煤层的瓦斯抽采问题,以利用促抽采、以抽采保安全、以安全增效益,矿井瓦斯抽采率达到60%以上、利用率达到100%,连续四年消灭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同时十余年来累计利用瓦斯5.19亿立方米,实现收入2.6亿元,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淮南矿业集团公司坚持自主创新、推进产学研结合,在高瓦斯煤层群保护层开采、卸压瓦斯强化抽采、被保护层扩界等技术上取得了突破。2006年瓦斯抽采量达到1.7亿立方米,抽放率达到45%,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0.18。近期,我们将召开瓦斯防治技术交流座谈会,总结推广瓦斯抽采利用的先进经验和实用技术,各单位要积极指导有关煤矿企业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加强瓦斯抽采利用,从根本上减少重特大瓦斯事故。
四、强化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严格煤矿生产能力复核
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是今年煤矿安全的重点工作之一,近期要狠抓七部委局《指导意见》所提出各项要求的贯彻落实。
(一)贯彻落实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一要深入贯彻落实7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建设"两型三化矿井"的要求,督促各地区、各煤矿企业组织制定《2007~2010年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总体规划》,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高效矿井建设计划,抓好本质安全型煤矿创建工作,实现"兖矿会议"提出的到今年底建成220个安全高效型矿井和10个本质安全型煤矿的目标。二是要强力推行支护方式改革。据统计,2006年顶板事故死亡人数占小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的比例高达43.4%,是减少煤矿事故总量的主要制约因素,今年要在小煤矿中强制淘汰非正规开采,强力推行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护,并积极引导小煤矿采用机械化开采、提高装备水平。同时,针对小煤矿普遍存在的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的问题,严禁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拒不执行的要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二)要严格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今年来,我们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审查各产煤省(区、市)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第一批审查的北京、吉林、江苏、山东、重庆、青海和宁夏7个省(区、市)的能力核定结果已批复,核定的1719处煤矿共核减生产能力1229万吨、下降6.1%;第二批8个省(区、市)能力复核结果审批也已完成,核定的5726处煤矿共核减生产能力2506万吨、下降5.9%。对不符合要求的两个省区已退回重新核定,下一步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将组织现场抽查。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按核定能力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超能力组织生产的,要依据国务院《特别规定》,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加强煤矿机电管理。去年11月,山西、黑龙江两省煤矿接连发生三起由于全矿井停电停风或井下局部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在没有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重新送电引起特大和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充分暴露了一些煤矿机电管理混乱,也暴露了一些地区供电安全问题十分突出。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改造煤矿供电设施,在小煤矿相对集中的地区建设煤矿专用供电网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供电的可靠性。同时,要督促各煤矿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加强在用机电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完善各项供用电规章制度,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最后利用这个机会,再简要通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内设机构调整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及中央编办《关于调整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构编制的批复》精神,1月中旬总局印发了国家煤矿安监局新的"三定"规定。按照新的"三定"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共设5个司,即综合司、安全监察司、事故调查司、科技装备司和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其中:综合司负责机关综合性业务,监察司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煤矿整顿关闭等工作,调查司负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执法监督等工作,技装司负责煤矿标准、规范和安全技术装备保障等工作,行管司负责指导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安全培训等工作。机构调整后,我们几位局领导分工也重新进行了明确,整顿关闭、瓦斯治理和基础管理"三件大事"分别由建华、树鹤、建勋同志具体抓。新设立的技装司、行管司自2月份起已正式履行所赋予的职能。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与相关司的业务联系,及时沟通情况、相互搞好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同志们,举世瞩目的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和政协全国十届五次会议即将召开,做好"两会"期间的煤矿安全工作至关重要。希望同志们按照总局党组的要求,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集中的精力做好煤矿安全工作,为"两会"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为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