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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
同志们:
六部委联合召开的这次电视电话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提出的要求,部署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活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
刚才,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的负责同志,分别对本系统的执法工作提出了要求,讲得都很好,是对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力支持。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煤矿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强化责任意识
最近几个月来,各地区、各部门和煤炭企业认真贯彻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开展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督导、专家技术"会诊"和安全技术改造、瓦斯数字化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矿井通风和安全生产能力核定、瓦斯治理科研攻关等方面工作。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上半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2.749,同比减少0.223。大部分产煤地区和煤矿企业安全状况比较稳定。
但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尚未遏制,煤矿安全形势仍然严峻。上半年,全国煤矿事故起数虽然有所下降,但事故死亡2672人,上升3.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24起,死亡704人,同比分别上升33.3%、114.6%。进入七月份以来,又相继发生多起特大和特别重大煤矿事故。
7月2日,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贾家堡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当时上报19人死亡。经地方政府深入调查取证,这次事故实际死亡为36人,其中17具尸体被矿主分别转移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丰镇市等处。
7月11日,新疆自治区阜康市神龙煤矿发生瓦斯爆炸,82人死亡,1人失踪。这是新疆自治区历史上最严重的煤矿事故。该矿为民营股份制企业,设计年产能力3万吨,正在进行9万吨改造,去年产煤29万吨,今年上半年产煤18万吨,严重超能力、超强度开采,井下管理混乱。
7月14日,广东省梅州市福胜民营煤矿发生透水事故,16人被困井下。由于溶洞水和地表水不断渗入,救援工作进展困难,被困人员已无生还希望。
7月19日,陕西省铜川市金锁关镇五矿发生瓦斯爆炸,目前已证实20人死亡,6人被困井下,估计已遇难。该矿为私营企业,设计年产能力3万吨。事故原因尚待调查。
上述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暴露出当前煤矿安全工作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小煤矿管理混乱,事故多发,仍然是当前煤矿安全的"重灾区"。特别是宁武县贾家堡煤矿藏尸匿迹、瞒报事故、欺骗政府和社会一案,性质极其恶劣。说明目前一些非法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现象,已经到了非常严重、近乎猖獗的程度,必须严厉打击,坚决绳之以法。
党和国家对煤矿安全问题高度重视。阜康市神龙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和宁武县贾家堡煤矿瞒报事故的事情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周永康国务委员和华建敏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紧时机,集中力量,千方百计抢救被困人员;彻底查清事故真相,严肃处理,以维护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从5月9日到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以煤矿安全生产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分别由五位副委员长带队,对10个省区进行了检查。同时委托11个省区的人大常委会对本省区进行检查。检查组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深层次上剖析了当前煤矿事故多发的原因,强调全社会都要关心煤矿安全问题,要多方面采取措施,坚决维护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强调要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强调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治安",企业要有法必依,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就是违法犯法,政府部门要执法必严,不作为是违法,不严格执法也是违法;强调要建立政府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违法违规生产现象,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所有这些,都为做好煤矿安全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示精神,从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抓好煤矿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二、充分认识联合执法的重要意义
本月18日下午,黄菊副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专门听取了安监总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和执法检查情况的汇报。黄菊副总理指出:开展联合执法,这是解决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不严、违法违规行为屡查屡犯的一个有效办法。强调对于确定停产整顿的煤矿,要采取坚决果断的执法措施,不能"前脚停后脚开",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当机立断,坚决予以关闭。凡属于关闭取缔的矿井,措施要严,关闭要彻底。对涉及腐败问题的,要严厉查处。并要求安监总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探索安全监管联合执法的路子,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并逐步推广到危化品、道路交通运输等领域。
根据黄菊副总理的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提出的要求,为了扭转小煤矿非法开采、违法违规屡禁不止、伤亡事故多发的现状,必须实行政府部门联合执法。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是加强煤矿安全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在安全生产上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是要"依法治安"。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目前有《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煤矿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基本上已经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的要害问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一些地方和煤矿企业,安全法律制度、法律规定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甚至形同虚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不解决,煤矿安全以至于整个煤炭工业的发展就难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实行煤矿安全政府部门联合执法,就是要抓住和解决"执法不严"这个要害问题,切实有效地推进煤矿安全法制建设。
第二,是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手段。大量事实表明,一些非法矿主无视政府监管、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矿工生命,非法开采、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是导致目前煤矿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山西交城县香源沟煤矿3月9日发生瓦斯爆炸,死亡29人。该矿是一处在建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县政府安监部门下达了停产整顿通知并予以查封。而矿主竟敢撕毁封条,砸了锁,强行组织生产。山西朔州市细水煤矿"3.19"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原因之一就是两个小煤矿争抢资源,滥采乱挖导致井下贯通,一个矿发生瓦斯爆炸,波及另一个矿,造成72人死亡。5月19日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50人的河北承德市暖儿河煤矿,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曾经两次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均未得到执行。新疆阜康神龙煤矿改扩建未完,未经"三同时"验收,违法边施工边生产,而且严重超采,造成瓦斯聚集,酿成特大矿难。而焚尸灭迹、瞒报事故案件的发生,更表明了个别非法矿主"要钱不要命",敢于蔑视和践踏国家法律、对抗政府安全监管的狂妄性,也表明了煤矿安全执法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对这些非法行为,必须通过联合执法,综合运用各部门的资源和权力,依法采取各种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切实有效地予以打击。不如此则不足以形成威慑,不足以平民愤,不能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不能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第三,是提高执法效率,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的得力措施。这次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提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存在"理不直、气不壮、腰不硬、刀不快"的状况,执法效率不高。之所以存在这样的问题,除部分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不足外,关键的一点就是现行安全监管执法的权威性不够,在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之后,缺乏切实有效的后续手段特别是强制执行手段。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可以形成强大合力,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相关指令得到切实认真的贯彻落实,提高安监队伍的执法能力,使政府在煤矿安全监管上真正取信于民,取信与企业。
第四,是促使煤矿整改隐患的重要途径。影响煤矿安全的一些隐患和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长期存在,每次检查大都是这些问题,就是得不到彻底整改,导致相同类型、相同原因的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监管执法、行政处罚力度不够,没有加强日常性监督检查和跟踪检查;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单一,没有形成联合执法机制,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一些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按照职责分工,从不同角度,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促使煤矿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三、明确联合执法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
联合执法工作总的要求是,要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为动力,贯彻落实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以打击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为重点,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采取果断措施,落实国家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府停产整顿、关闭取缔各项指令,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坚决维护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推动"五整顿"、"四关闭"工作落实到位。凡属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或运转不正常的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在建和改扩建矿井没有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峻工验收而投产,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者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相关发证机关要暂扣或收回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停产整顿结束后,要按照隶属关系,由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予以关闭。
凡属于无证非法矿井,以往关闭之后又死灰复燃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无视政府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的矿井,要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各有关部门要吊销上述有关证照。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有关地方政府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采取措施摧毁井筒、填平场地等有力措施,确保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对于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于无证非法开采、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要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
(二)严把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核颁证的管理工作,严格准入条件。对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是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安监总局和煤监局已经公布,到7月13日,没有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290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规定整顿期限仍达不到颁证条件的,要依法关闭。要加强对煤矿相关证照的管理,对安全管理滑坡、安全条件恶化、安全隐患趋于严重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三)严肃查处煤矿事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对事故责任者必须依法严惩,才能起到震慑警示作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事故的性质和类别,落实责任追究。在经济处罚上,要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加大事故和违法成本;在行政处罚上,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或吊销资质;在法律手段上,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现象。所有处罚结果包括司法处理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震慑违法犯法,警示违规违纪。
要加强对煤炭资源的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违法开采、滥采乱挖、超层越界开采、破坏资源的煤矿,以及下达停产整顿的指令后又私自偷采的煤矿,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对联合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近期,安监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落实五部委联合通知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落实。希望各地加大宣传力度,把政府依法监管、联合执法、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和措施落实到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还要会同财政部门,对各类所有制煤矿企业执行国家关于提取使用煤矿安全费用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自觉遵章守法,服从监管,落实措施,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各方面密切配合共同行动,把联合执法的工作迅速开展起来,尽快见到成效。
同志们,联合执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创新。希望大家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加强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及时通报情况,交流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联合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相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有各部门、各地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有煤矿企业的积极响应,有广大执法人员的积极参与和努力工作,煤矿安全执法工作一定能够得到加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不断好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