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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专家:
今天请大家来,主要是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部署对瓦斯灾害严重和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进行安全评估,帮助企业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这次会议,标志着专家组会诊工作的正式启动。总局党组高度重视,毅中同志亲自到会,一会还要作重要讲话。借此机会,我先通报我国煤矿瓦斯治理的现状和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就专家"会诊"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我国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矿井基础薄弱,瓦斯事故多发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长期以来煤炭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的70%左右,发电用煤占煤炭消费的50%以上。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自然条件的制约,煤炭行业是我国的高危行业。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呈现出相对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煤矿事故总量仍居高位,重、特大事故多发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工矿商贸企业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事故、近一半的重大事故和四分之三的特大事故发生在煤矿。2004年,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占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36.5%、占矿山企业死亡总人数的69.1%;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工矿商贸企业的45.5%和50.0%,占矿山企业的78.3%和74.4%;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工矿商贸企业的71.2%和76.9%,占矿山企业的91.3%和90.3%。
瓦斯事故多发历来是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2004年全国煤矿重大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4%,特大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特大事故起数的76%和死亡人数的86%。特别是2004年10月份以来,在短短的三个多月中,相继发生了河南郑煤集团大平煤矿"10.20"瓦斯爆炸、陕西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11.28"瓦斯爆炸和辽宁阜新矿业集团海州立井"2.14"瓦斯爆炸三起百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国内外造成了严重影响。今年一季度,全国煤矿死亡人数上升幅度高达20.8%;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多发,同比分别增加275人和249人;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8起、全部都是瓦斯事故。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开局不利、形势严峻。
煤矿事故多发,既有现实原因,也有历史原因,但主要还是煤炭工业长期负重爬坡、近两年产量超常增长、多种矛盾和问题长期积累的结果。一是资源条件差。我国煤矿95%以上为井工开采,其中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占51%,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占一半以上,随着开采深度的延深,瓦斯灾害越来越严重。二是投入不足。据对45处国有重点煤矿和125处地方国有煤矿的调查测算,全国国有煤矿安全投入欠帐约505亿元,许多国有煤矿经过几十年的开采,已进入衰老期,其中主要生产设备老化、超期服役的约占三分之一;大多数小型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差距较大。三是从业人员素质低。目前煤矿井下一线作业人员大多是农民工,特别是小型煤矿井下职工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到位的约占70%以上,安全防范和自主保安意识差。2000年贵州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矿"9.27"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就是因为工人违章拆卸矿灯造成的裸露火花引发的。2003年山西省吕梁地区孝义市孟南庄煤矿"3.22"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也是由于工人在井下违章吸烟引爆瓦斯造成的。这两起事故造成了234人死亡。四是煤矿技术人员严重不足。多数煤矿缺乏采矿专业人才;近期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中,陕西铜川矿务局已11年没有新进本科毕业生,辽宁阜新矿业集团孙家湾煤矿矿长文化程度仅为小学毕业。小型煤矿矿长多数没有煤矿专业知识,不具备指挥煤矿安全生产的能力。五是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煤炭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管理,违章指挥现象严重。阜新海州立井"2.14"事故,瓦斯超限到爆炸11分钟没有采取措施。从今年2月15日以来发生的几起煤矿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都是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生产造成的,这几起事故都是瓦斯爆炸。
45户重点监控的国有煤矿企业瓦斯灾害尤为严重。45户企业共有矿井415处,2004年实际生产煤炭5.03亿吨,占全国产量的25.72%左右。其中有250处矿井是高瓦斯、突出矿井,占45户煤矿企业矿井数的60.2%;有269处矿井煤层具有自然发火危险、占64.6%;此外还有33处高温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
建国以来全国煤矿共发生19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事故、死亡3162人,其中18起是瓦斯爆炸、瓦斯煤尘爆炸、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等瓦斯事故,共死亡3052人,分别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94.74%和96.52%;这19起事故中15起发生在45户重点控制企业,分别占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瓦斯事故起的73.68%和死亡人数的81.37%。所以,做好瓦斯治理工作特别是45户重点监控企业的瓦斯治理工作是防范瓦斯事故和有效控制百人以上事故的关键性措施。
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有关工作已取得进展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建敏国务委员等中央领导同志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做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去年,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安全许可证条例》。今年国务院连续数次召开常务会议,多次研究部署能源发展、煤炭供应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今年2月23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第81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煤矿瓦斯集中治理的七项措施,并要求建立地方政府领导联系重点煤矿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同时安排30亿元基建资金支持国有重点煤矿进行安全技术改造等。国务院召开会议研究瓦斯治理工作,建国以来尚属首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近期重点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瓦斯治理为重点,加强对45户重点煤矿企业的监控
国务院安委会组成21个检查组,从2月23日至3月10日分别对20个产煤省和中央煤炭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45户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瓦斯治理、超能力组织生产、安全投入、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等五个方面的工作情况。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当场责令停产整顿8处;对检查出来的497条隐患,已全部反馈地方政府研究落实。4月6日,建敏国务委员主持听取了煤矿安全检查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这次检查十分必要和及时,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会议提出了对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认真整改及落实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等十个方面的要求。
按照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要求,对瓦斯灾害严重的45户重点煤矿派驻安全督导组,进行跟踪监察。目前45户国有重点企业所在的省(区、市)都成立了由副省级领导任组长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并派出督导组,进驻45户重点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督导工作,制定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煤矿企业也向煤矿派驻了瓦斯治理工作小组。
(二)加强领导和协调,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经国务院批准,由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科技部联合组织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将于本月25日至27日在安徽淮南召开,届时国务院领导同志将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瓦斯治理措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交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经验,研究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措施,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推动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
此前,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成立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包括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科技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环保总局、中国工程院、国家开发银行、煤炭工业协会等12个部门组成的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3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召开了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毅中同志和有关负责同志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出了要求。会后下发了由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和煤矿安监局组织编写的《煤矿瓦斯治理经验50条》,发到有关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我们正在编写《煤矿安全小常识50条》,将在淮南现场会上发给大家。
(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
按照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规定,凡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把产量降到通风能力许可的范围内的要求,我们已拟订了《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标准》及实施办法,近期将提交安监总局审议,并已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系,多方面征求意见后将联合发文对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大致思路是企业按核定标准和办法自行核定,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煤炭行业及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核定结果实施监察。
针对部份矿井历史上有过瓦斯动力现象、未按突出矿井管理的问题,1月25日,煤矿安监局在北京召开了有瓦斯动力现象矿井安全监察监管会议,会上对原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家局令第21号)和《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22号)进行了宣传和贯彻,公布了44处有瓦斯动力现象矿井名单(当晚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进行了报道),并对尽快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月1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44处矿井尽快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在申请鉴定期间按照突出矿井进行管理。4月5日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向社会公布了对17处没有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矿井的停产指令。
积极推广建立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煤矿安监局已与信息产业部联系,对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和配备标准、接入协议及系统稳定性等技术指标将进行研究,并决定下半年召开一次现场会予以推广。在年底前,原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要按照标准在企业内部全部实现联网,各产煤县的乡镇煤矿按标准实现本区域内的联网。同时要建立瓦斯超限报警与处理的有关管理责任制度,切实发挥作用。
(四)加强技术攻关,推进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
3月29日,科技部与安监总局组织召开了"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煤矿瓦斯治理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论证会,在此基础上编制的该项目及相关课题的实施方案已报科技部审查,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机理及预测预报等科研攻关,争取尽快取得进展。
为推进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发展改革委已拟定了编制"十一五"煤层气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和研究扶持政策,决定加强煤层气基础理论研究,同意成立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进一步研究煤层气的应用领域,优化市场环境,确定了政府扶持、商业化运作的总体思路,一方面搞好地面抽采的示范工程,另一方面抓好井下瓦斯的治理。今年国债资金还将对井下瓦斯抽采和利用予以支持。
(五)建立健全制度,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
根据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要落实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安监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多次组织会议进行研究和部署。本月5日,安监总局转发了山西省制定的《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近期正在研究起草打击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行为、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以及落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下井跟班作业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并向各地推广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政府向小煤矿派驻安全矿长、技术副矿长和安全特派员的"三个委派"经验。
(六)加大安全投入,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近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和煤矿安监局联合发文,调整了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大中型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的提取标准由吨煤3~8元提高到不低于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企业吨煤提高到不低于15元。根据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建立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机制的要求,目前正在启动第一批煤矿瓦斯治理项目。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煤矿安监局对各煤矿企业上报的瓦斯治理项目进行筛选,近期将下达第一批资金计划。
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组织国家煤矿安全专家组,对瓦斯灾害严重和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逐个进行安全评估,帮助企业制定治理措施。我们今天的会议就是贯彻落实的会议。
三、以科学严谨的精神、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煤矿安全技术"会诊"工作
当前,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大家对煤矿安全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要有清醒的认识。盯住瓦斯灾害严重的45户重点煤矿企业,帮助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搞好矿井安全技术"会诊",针对煤矿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对遏制特大和特别重大瓦斯事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次安全技术"会诊"时间长、任务重,希望各位专家集中精力做好工作,确保"会诊"工作取得实效。
(一)主要职责。本次专家会诊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家治理瓦斯的方针政策进行。"会诊"工作的主要职责:一是对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评估,提出消除重大隐患的建议;二是要帮助企业制定具体的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提出安全投入的方向和重点;三是提出国家科技攻关的重点方向和应用技术的集成项目;四是收集并总结企业在瓦斯治理方面的经验;五是结合"会诊",提出煤矿企业需要治理的项目建议,并与有关省(区、市)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交换意见,提出专家组综合意见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会诊内容。一是矿井的采掘部署,二是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放、防灭火系统、防尘系统和监测监控等系统,三是保护层开采情况、煤与瓦斯突出及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火区管理措施和水害防治等措施,四是安全基本参数的完整性,五是企业的安全投入,六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制定、及安全人员配备及责任制建立等六个方面。
(三)会诊对象。这次专家"会诊"在煤矿企业自诊的基础上进行,各专家组要要依据国家颁布实施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对45户重点煤矿企业中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矿井、存在高瓦斯聚集区的低瓦斯矿井、受水害威胁的矿井、自然发火严重矿井、冲击地压危害严重的矿井等七类矿井逐矿进行"会诊"。
(四)时间要求。这次煤矿安全技术"会诊"自4月20日到7月20日共3个月的时间,其中4月20日到6月30日共70天专家组在各煤矿企业进行"会诊",
7月10日前由专家组汇总综合意见,7月20日前专家组召开总结会议,由专家会诊领导小组向国家煤矿安监局写出总结报告。
(五)边诊边改。各专家组在"会诊"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有权提出停产整顿的意见,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对今年国务院安委会检查组检查出的497条隐患,也要督促其整改。
(六)工作纪律。各位专家在工作中还要注意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同时我们将发函各省(区、市)政府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对你们的工作和生活予以妥善安排,也请你们自己多多保重。"会诊"工作的有关费用将由安监总局予以解决。
这次"会诊"工作的职责、目标任务和要求已经明确,希望各位专家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履行好职责,帮助企业查找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为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作出新的贡献。
各位专家都担负着繁重的本职工作,在百忙之中参与这次技术"会诊"工作,我代表煤矿安监局向你们表示感谢,并通过你们向派出单位表示感谢。工作结束后,我们将向各位专家所在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并提请各有关单位对专家们的辛勤工作予以表彰。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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