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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7/07/07 15:07
稿件来源:
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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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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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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