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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7/06/29 15:48
稿件来源:
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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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和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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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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