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7/06/29 14:44
稿件来源:
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字号 】   【打印本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相关链接
责任编辑:
周秀玲

 

主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查 询 电 话: (010)64463366 事故举报电话 010-64294453
承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信信息中心 网站值班电话:(010)64463685    010-64237232
协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司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 中国煤炭报社      网站管理员邮箱:wzbj@chinasafet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