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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7/06/29 11:40
稿件来源:
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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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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