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政许可>>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7/06/29 11:34
稿件来源:
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字号 】   【打印本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相关链接
责任编辑:
周秀玲

 

主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查 询 电 话: (010)64463366 事故举报电话 010-64294453
承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信信息中心 网站值班电话:(010)64463685    010-64237232
协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司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 中国煤炭报社      网站管理员邮箱:wzbj@chinasafet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