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许可
>>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7/06/29 11:34
稿件来源:
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字号
大
中
小
】 【
打印本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相关链接
责任编辑:
周秀玲
主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查 询 电 话: (010)64463366
事故举报电话
010-64294453
承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信信息中心
网站值班电话:(010)64463685
010-64237232
协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司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 中国煤炭报社
网站管理员邮箱:wzbj@chinasafety.gov.cn
京 ICP备050713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