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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7/06/29 11:30
稿件来源:
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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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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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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